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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四方工艺地毯厂等七名当事人侵犯美国复兴地毯公司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一、案情事实 1996年5月17日,美国复兴地毯公司总裁伯杰·安东尼致信山东省德州市工商局,反映由其引进并在德州生产的“皇宫”地毯生产技术及他设计的地毯图案流失严重,请求政府有关机构阻止这种“违法的仿造及盗窃”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德州市工商局对此非常重视,于5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美国复兴地毯公司总裁伯杰·安东尼经山东省外贸畜产公司介绍,于1990年5月来到德州,与德州工艺地毯厂合作生产“奥比松”地毯,由安东尼从法国引进“奥比松”地毯生产技术,并聘请法国技术人员对中国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1992年3月,安东尼又与德州地毯厂合作,并将该厂作为中国第二家生产“奥比松”地毯的厂家。 在与德州工艺地毯厂、德州地毯厂合作生产期间,山东省外贸畜产公司与美国复兴地毯公司作为共同甲方,于1992年3月与德州工艺地毯厂、德州地毯厂、德州外贸畜产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产品全部由美国复兴地毯公司收购;“奥比松”地毯改名为“皇宫”地毯;各方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证地毯生产技术和设计图案不被泄露。在以后的6年时间里,由于工人的流动和生产地毯所需设备结构简单,以至有数家工厂都能生产该设备,协议规定的地毯技术不被泄露已不现实。美国复兴地毯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于1995年12月在美国联邦版权局对其地毯图案进行了注册。 根据美国复兴地毯公司的请求,及其提供的商业秘密侵权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据,德州市工商局对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德州市德城区赵虎乡张七皇宫工艺地毯厂、郑双泉、高原、德州四方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塑料厂、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7个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当场封存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图案生产的“皇宫”地毯85块,货值68万元(其中成品17块、半成品68块),收缴图纸24套。详情如下: 1.德州市永盛地毯厂是1996年1月份由安凤霞与石桂玲、王德虎合伙开办的企业(未经注册)。1996年5月20日检查时,该厂使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135#图案生产了6块地毯,并将135#、30#图案交由别人加工地毯4块。经核实这两种图纸是石桂玲从德州地毯厂一工人手中购买的。1996年5月该厂又将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49#图纸7套计1512尺,64#图纸8套计864尺,以每尺2元的价格卖给了德州市赵宅乡张七村王连文,获利2472元。经查:49#图纸系安凤霞从原德州地毯厂书记王勤处购买的,64#图纸是安凤霞与石桂玲在德州地毯厂张庄分厂任职期间采取从图案室多要一套据为己有的办法获取的。经进一步调查,1995年6月至11月安凤霞与石桂玲、王德虎帮助筹建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地毯车间期间,该车间使用安、石提供的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41#、64#、30#图案生产了27块地毯,其中,41#图案也是安在德州地毯厂张庄分厂任职期间采取从图案室多要一套的办法获取的。 2.德州市赵宅乡张七皇宫工艺地毯厂(未注册)系王连文于1995年11月开始筹建。1996年5月20日被检查时,使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图案生产地毯12块,其中64#地毯7块、49#2块,75#3块,库存49#图纸1套。经调查,64#图纸8套、49#图纸7套是王连文分别于1996年3月10日和5月6日从德州市永盛地毯厂(未注册)负责人安凤霞、石桂玲处以4750元的价格购买的。而75#图纸5套是从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门口以2700元的价格购买的。 3.郑双泉于1995年12月租用德州市建筑技校房间生产皇宫地毯,1996年5月20日被检查时,已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图案生产地毯19块,其中49#图纸13块、141#4块、182#2块,并发现尚未使用图纸18套(已扣留)。据本人交代并查实,这些图纸是由德州地毯厂图案室现任副主任王卫东提供。郑双泉除自己复制使用49#图纸外,还提供给高原6套、王勤1套。 4.高原于1996年3月18日租用德州市五金站南仓库生产皇宫地毯(未注册)。1996年5月20日被检查时,使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图案生产49#地毯6块。据本人交代并查实,49#图纸是由郑双泉提供,所生产的地毯由郑双泉收购。 5.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自1996年4月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图案生产皇宫地毯。1996年5月22日被检查时,已生产75#地毯5块。经查,75#图纸是1995年11月份该厂以2000元的价格从一外地人手中购买的,1996年4月复印20套,其中自己使用图纸5套、库存图纸5套,另将10套图纸转给德州市塑料厂使用。 6.德州市塑料厂于1995年10月生产皇宫地毯,1996年5月22日被检查时,使用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的75#图案生产地毯10块。经查,75#图纸是由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提供的。 7.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皇宫车间是1995年6月份由安凤霞、石桂玲、王德虎帮助筹建,于8月份开始生产皇宫地毯,并由安凤霞、石桂玲、王德虎承包。承包期间,使用的64#、30#、41#图纸是由安凤霞提供的。到1995年11月份,因安等人不交承包费被辞退,而后由孙卫红组织生产。期间使用182#图案、141#图案、100#图案、75#图案共生产皇宫地毯19块。经鉴定182#、141#、100#、75#图案均为美国复兴地毯公司设计图案。孙承认是从一外地人手中以每尺1.5元的价格购买的。 二、处理结果 德州市工商局经过详细调查,查清、确认了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上述七名当事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德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德州市德城区赵宅乡张七皇宫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塑料厂、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及郑双泉、高原七名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①责令七名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②对德州市永盛地毯厂处以15万元罚款;对德州市赵宅乡张七皇宫工艺地毯厂、德州市四方工艺地毯厂、德州塑料厂、乐陵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分别处以2万元、8万元、3万元、5万元罚款;对郑双泉、高原分别处以15万元、3万元罚款;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24套图纸返还权利人。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处理得非常成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德州市工商局把握住了处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要点,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1.确定了本案中商业秘密是地毯设计图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美国复兴地毯公司向德州市工商局反映其商业秘密生产技术和设计图案被侵犯,德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其地毯生产技术源于法国,在我国未申请专利,又由于工人的流动和生产地毯所需设备结构简单,该技术在德州市已广为扩散,已为同行业人所周知,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予以保护。但地毯设计图案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美国复兴地毯公司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案中侵权人之一德州市永盛地毯厂以利诱的手段从因合作关系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地毯设计图案的德州地毯厂的工人手中获取了两种地毯设计图案,并加以使用,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本身即违法,构成侵权。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侵权人是使用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那么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违法。本案中这种违法行为很突出。以侵权人德州市永盛地毯厂为例,该侵权人以利诱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地毯设计图案后,自己用来生产了36块地毯,又将设计图案交由别人加工地毯4块,还将设计图案卖给他人使用。这一系列行为都继续构成了对他人商业秘密的侵犯,其中允许他人使用,不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构成侵权。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业务关系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合同约定等,对权利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违反保密约定或者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德州工艺地毯厂、德州地毯厂因与美国复兴地毯公司合作生产,成为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职工应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但个别职工却暗地将所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如德州地毯厂图案室副主任王卫东向侵权人郑双泉提供地毯图案图纸,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皆因企业的职工的泄密行为所致,包括职工的“跳槽”行为带来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本案中德州市工商局未对此类侵权人进行处罚,是一种欠缺。⑤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项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多个侵权人都是从其他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手中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构成了侵权。 本案涉及违法行为人众多,侵权形式也各有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几种侵权行为几乎都见之于本案,案情相当复杂。德州市工商局受理此案后,经过艰苦的工作,在短短一个月内办结了此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显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良好素质,很有借鉴意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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