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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
  文/本报记者 艾文涛

  2010年4月20日上午,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凤山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于凤山当庭表示不再上诉。本报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轻烃燃气技术被泄露

  出生于1954年的于凤山原是包头市某冶金技术部门从事应用技术推广的高级工程师。1995年,他辞去公职下海经商,同年进入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的技术工作,后来担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轻烃燃气装置的开发与应用。

  据了解,轻烃是油田、气田以及炼油厂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物,例如液化气瓶底燃烧不尽的那部分液体和油田、气田常年排空燃烧的“长明灯”就是轻烃物质。它具有热值高、安全环保等优点,但是,如何能让轻烃稳定燃烧是一大难题,如果能够攻克这一难题,轻烃就会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多年的科研攻关,终于研制成功轻烃燃气技术。但是,该公司发现,他们的燃气装置投放市场不久,就被江苏省晔路盛燃气公司仿制并投入使用,而给对方提供技术图纸的正是2007年辞职离开公司的于凤山。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于凤山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8年8月30日,于凤山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4月1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凤山提起公诉。2009年9月28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于凤山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于凤山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4月20日上午,记者在新城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在此案发回重审时,公诉机关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凤山在2007年9月违反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与该公司在江苏省的代理商合作并提供了该公司燃气装置的核心技术图纸。在其技术指导下,在江苏省苏州市西山镇太湖美山庄安装使用了轻烃燃气装置,给该公司造成1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并造成该公司享有的轻烃燃气技术的投资价值贬值。经鉴定,被告人于凤山提供给江苏省晔路盛燃气公司的技术图纸中,使用了内蒙古晔路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秘密。同时经鉴定,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轻烃燃气技术的投资价值为3069.76万元。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各项证据。被告人于凤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予以承认,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认为偏高,与事实有偏差。于凤山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1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有误,实际损失应为68万元;被告人于凤山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于凤山患有严重疾病,对其处以监禁刑罚不利于治疗疾病。综合上述意见,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当庭宣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凤山明知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为谋取个人利益,非法使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凤山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新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于凤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表示悔罪

  庭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被告人于凤山。他告诉记者,他原本是一名受人尊敬的工程师,但是没想到却因为自己贪图个人利益以身试法,结果尝到了苦果。他说,他进入内蒙古晔路盛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后,每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他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儿子又在国外留学,他的老父亲每月花销也很大,所以,他才铤而走险。当初,他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现在十分后悔。于凤山的妹妹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于凤山的妻子和他离了婚,案件的诉讼费都是兄弟姐妹们筹集的,他的犯罪不仅给他自己也给家庭带来了苦果。

  案件点评

  庭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刘艳涛。他告诉记者,此案在我区极为少见,而且是新城区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审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此案中有两个构成要件,首先,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次,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本案中,于凤山的行为使商业秘密泄露之后,致使原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严重程度已经构成了犯罪。

  本案公诉人——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瑞森告诉记者,这是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有史以来经办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辩双方最初的争议焦点是于凤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认为于凤山属于将商业秘密外泄,而辩护人则认为轻烃燃气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在案件发回重审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已经不是是否构成犯罪,而是犯罪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于凤山的辩护律师——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升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看,此案在全国都非常罕见。他表示,其实,像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现象非常普遍,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很多人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而且一些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今后,有关部门应该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希望有更多的人重视此类犯罪。(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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