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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良崮六姐妹”或难“食”煎饼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因不满山东省蒙阴蒙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均国以自然人身份在煎饼、豆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孟良崮六姐妹及图”商标,引发了沂蒙县六姐妹食品厂(下称六姐妹食品厂)及山东东蒙企业集团蒙阴孟良崮煎饼有限公司(下称孟良崮煎饼公司)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在煎饼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后,王均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7217050号“孟良崮六姐妹及图”商标,由王均国于2009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煎饼、豆豉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六姐妹食品厂和孟良崮煎饼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起争议申请,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1458124号“孟良崮及图”商标,由孟良崮煎饼公司于1999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煎饼、馅饼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1402677号“姐妹liujiemei及图”商标,由六姐妹食品厂于1998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煎饼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煎饼、八宝饭等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争议商标在煎饼、八宝饭、谷类制品、玉米面、面粉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王均国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均国诉称,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孟良崮六姐妹”,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孟良崮”,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姐妹liujiemei”,从商标构成要素上来看,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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