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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晒美衣图含“以纯”文字 侵犯商标权判赔13万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7商业秘密网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47003元。

此时,家住新余市的小伙子周小伟内心五味杂陈,其本想大学毕业后凭借开网店赚取人生第一桶金的创业之路,因商标侵权而受挫。

用亲属身份证开网店创业

2011年,大学刚毕业的周小伟就萌生了开淘宝网店创业的念头,囿于《淘宝规则》“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等规定,当年10月1日,周小伟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经实名认证的四个淘宝会员名,其中周小伟在淘宝网获“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名开设店铺,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之后,周小伟专注于网店事业。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1月底,周小伟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别收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内容是一位叫郭东林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每人赔偿50万元,亲属四人被起诉的赔偿金高达200万元。

“以纯”指控“以纯版型”侵权

郭东林起诉称,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是第1293407号“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郭东林,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13年5月23日,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证据公证保全,收集到周小伟以“时尚潮流前线8090”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店,未经郭东林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开设或者郭东林授权开设等证据。郭东林以周小伟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商誉造成了很大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周小伟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50万元。

在起诉周小伟的当天,郭东林以相同的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了周小伟父母和周小伟表妹。

针对郭东林的四起商标侵权诉讼,周小伟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法庭申辩,其未用“以纯”作为店名,销售服装时未使用“以纯”吊牌,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以纯”商标权。面对消费者都曾声明不是“以纯”品牌,最终是否购买由消费者决定。如果消费者选择了网店的服装并给予了好评,与郭东林的“以纯”商标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可能给“以纯”商标造成经济损失。网店所售服装都是便宜货,而“以纯”属中高档服装,面对不同消费群体,网店的行为不可能对“以纯”商标造成实质性损害。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销售利润是2292元,郭东林主张的赔偿额不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郭东林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周小伟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小伟的行为未经过郭东林许可,侵犯了郭东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小伟的侵权获利,责令周小伟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小伟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故对周小伟有关侵权获利的陈述不予采信。

2014年5月,新余中院一审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持有的第1293407号注册商标(“以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时,新余中院判决周小伟父母和周小伟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持有的第1293407号注册商标(“以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二审判决加重赔偿责任

郭东林不服新余中院对周小伟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于2014年5月21日提起上诉。

2014年8月6日,郭东林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时坚称“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店的所有销售记录都应当由周小伟提供给法庭,因为证据由其控制,但其拒绝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应认定郭东林关于周小伟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为50万元的主张成立,体现加大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

二审法官向周小伟释明不提供网店具体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后果,但周小伟仍以涉及淘宝账户隐私和安全拒绝。

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郭东林享有“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周小伟在其淘宝网店页面服装图片下方标注了含“以纯”文字,说明意在宣传、销售其服装,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郭东林的注册商标,构成对郭东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停止相应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责令周小伟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小伟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周小伟的获利数额不止数千元,郭东林上诉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前述改判,加重了周小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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