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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新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和兴茶厂、浙江新迪国际食品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8商业秘密网

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新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和兴茶厂、浙江新迪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是注册号为第354140号图形商标、第354141号图形商标、第354143号图形商标及第1117324号“天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这些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茶叶。2005年及2007年,原告的“天坛”商标分别被2005国际茶叶大会组委会和上海市茶叶协会授予2005国际茶叶大会金奖品牌和2006年上海茶叶行业优秀品牌。   2008年5月21日,被告新东方公司与被告新迪公司签订了一份销货合约,双方约定新东方公司向新迪公司购买577箱中国绿茶,价款14771.20美元,发货时间2008年6月30日,出运目的地为蒙罗维亚。同日,新迪公司又与另一被告和兴茶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新迪公司向和兴茶厂购买11.54吨中国绿茶,交货日期2008年6月,商标使用清真塔图形,由新东方公司提供。   2008年6月,以新迪公司为发货人的绿茶11540千克,由和兴茶厂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后出口,其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天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相近似的“清真塔”文字图形标识,并使用了与原告的第354140号、第354141号、第354143号图形商标相近的图形作为产品包装装潢。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2009年12月初,三被告又撤回了上诉。

  【解读】本案三被告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告提供的对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的域外证据,法院在充分理解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其它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审核认定,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确定总赔偿额为30万元,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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