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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28商业秘密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5-23)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 佛中法民知初字第59号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鲍杰军。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周。 委托代理人吴洪海,男,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住(略)号,身份证号码为(略),系该司行政负责人。 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今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5日受理后,于200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伟平、方青松,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欧神诺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8年8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占地面积1300多亩,是一家专业从事高档墙地砖研发、生产的现代化中外合资企业。 作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原告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始终把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需求放在首位,以“美化人居环境、倡导时尚生活”为宗旨,选择“陶瓷时装化”的经营战略,坚持技术创新,以做“陶瓷行业的领跑者”为经营目标。 近年来,原告投入巨资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现拥有四个现代化的生产基地,十一条专业生产线,还专门建有占地3240平方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R&D中心),平均每年以销售收入的5.3%做为开发费用,以保证技术研发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企业已拥有专利43项。原告的R&D中心在2002年被评为佛山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05年成为国内陶瓷行业首家通过的省级特种建筑陶瓷工程技术中心。原告现拥有一支高学历研发队伍,在2200多名员工中,大专、硕士以上学历有365人,占员工总人数的16.5%。在加强自身研发队伍建设的同时,原告还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意大利、西班牙顶尖建陶厂家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从而保证原告强劲的研发能力,及时掌握世界最新陶瓷生产技术和发展动向,保证原告在国内外的技术领先优势。2004年,原告被广东省人事厅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5年,原告作为参加单位参与了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的《微晶玻璃陶瓷复合砖》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追求创新是原告不断进取的动力源泉。从成立开始,原告始终牢牢把握“以新技术为先导、以新产品求生存”的经营理念和方针,着力培养技术创新和技术先导这一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告凭借强大的技术力量先后推出了在行业内极具影响的“雨花石”、“天韵石”、“微晶玉”、“负离子釉面砖”等创新产品,其中2005年原告推出代表国内最高技术水平的生态陶瓷“负离子釉面砖”通过广东省科技成果鉴定,并被确立为广东省建材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原告正是依据牢固的创新观念和完善的创新体系,经过多年不懈的创新追求赢得了客户的青睐和建陶业界的瞩目,树立了原告国内建陶品牌高技术形象,实现了“陶瓷行业的领跑者”的目标。也正基于此,原告的创新产品每一推出,即被众多陶瓷企业竞相模仿。 原告还拥有一支专业的产品检验队伍,从原料的采购到成品的出厂把关以及销售服务都实施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目前“欧神诺”牌墙地砖年生产能力近2000万平方米,产品具有吸水率低、硬度高、耐磨度好、色泽统一、光泽度高等特点。2002年,原告成为广东省同行业首家通过国际权威认证机构DNV(挪威船级社)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1环境体系双认证的建陶企业。正是原告产品的高品质保证了原告产品售价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始终是最高之一,产品先后被人民大会堂会客厅、广州新花都国际机场、宁波国际机场、广州中信大厦等国内重大工程采用并得到了高度评价。 从成立伊始,原告就使用“OCEANO欧神诺及图形”这一品牌标识,并于2000年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 “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461611。为保护“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原告制定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保护体系,还申请注册了“欧神诺”、“OCEANO”等一系列商标。 为了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提升企业和产品核心竞争力,原告投入巨资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中 2002年至2006年就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达数千万元,发布形式涵盖了电视、电台、广播、报纸、杂志、路牌、展览、网路、公共汽车、赞助中国室内设计手绘大赛等多种形式。其中在广佛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州芳村珠江隧道收费站、北京以及上海等地公交车上的广告是异常醒目,尤其是2002年世界杯期间,原告作为国内唯一一家陶瓷企业亮相中央电视台《我爱世界杯》栏目广告。此外,2004年原告企业形象广告出现在覆盖全球华语范围的凤凰卫视《时事直通车》栏目,2006年原告又冠名赞助华娱卫视之华娱剧场。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资产已逾4亿元,经销网络体系已经遍布除西藏外其他所有省、市,在全国建立了2000 多家“欧神诺”墙地砖产品的专卖店,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到意大利、西班牙、英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近四年已累计出口超亿元。由于原告成功运用了品牌营销推广策略,原告“欧神诺”系列产品产销量连年增长,目前年销售额近18亿元人民币,销量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已成为广东省最大的高档墙地砖生产企业之一。原告因此先后获得来自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授予的近40项殊荣。如中国建材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广东省优秀新产品、广东省用户满意产品、中国消费者(用户)十大满意品牌、佛山市知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国家质量免检证书、行业十大品牌、中国绿色建筑陶瓷推荐证书、绿色环保消费者放心首选品牌、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绿色建材产品证书、2002年国家质量稳定合格产品、广东省用户委员会评价证书等。 随着“欧神诺”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高,原告也受到政府领导、国内外陶瓷行业协会、专家以及媒体的关注,先后有《深圳晚报》、《中华建筑报》等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 2003年,原告作为广东唯一一家陶瓷企业接待了意大利瓷砖及耐材企业协会、西班牙瓷砖企业协会、日本瓷砖企业协会等世界陶瓷强国组成的国际陶瓷代表团的参观、考察,赢得了国际同行的认可和尊敬。2005年,原告法定代表人鲍杰军先生以中国陶瓷行业的唯一代表身份,随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带领的访问团出访哈萨克斯坦洽谈经贸合作事宜。2006年,原告应邀出席了在西班牙召开的QULLICER国际论坛,原告法定代表人鲍杰军先生作了主题为“陶瓷时装化”的专题报告,引起世界建陶界的高度关注,这也是中国建陶企业第一次走出国门。同年3月,原告组团参加了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世界建材及卫浴展,进一步提升了原告和中国建陶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国际竞争能力。 综上可知,原告作为第146161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连续使用多年。为推广“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品牌形象,原告投入巨资,采用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多次获得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种荣誉,“欧神诺OCEANO及图形”商标已经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1461611号“欧神诺OCEANO及图形”商标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随着“欧神诺”品牌知名度的日益提升,“欧神诺”系列商标被恶意注册及侵权现象也不断涌现。近期,原告在商标维权中发现,被告在生产销售以“欧神诺OCEANO及图形”为商标的渗花釉制品。渗花釉是陶瓷产品装饰色釉料的一种,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2类商品。渗花釉的原理是把含有着色性能较强的金属可溶性盐类加以蔗糖浆或甘油调成具有一定稠度的色料,通过坯体的毛细管作用和助渗剂对坯体的湿润作用渗入到坯体内,起到染色和增强抗污力作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于商业目的将“欧神诺OCEANO及图形”用于其渗花釉产品上,属于复制、摹仿原告驰名商标在不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并对原告的相关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特具状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认定原告第1461611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请求: 证据1-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1-2、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1-3、原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原告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工商电脑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3-1、原告组织架构图,证据3-2、原告陶瓷时装化经营战略概述,证据3-3、原告B厂平面图,证明原告有完善的组织架构、清晰的经营战略等概况。 证据4-1、原告1999年-2005年经典产品,4-2、专利证书、科技证书,证明原告拥有众多专利、创新产品,多次获得省级科技成果。 证据5、第1461611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为146161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证据6-1、原告商标管理制度,证据6-2、原告其他商标注册证,证号:1460609、1460610,证据6-3、协议书,证明为保护第1461611号商标,原告采取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保护措施。 证据7-1、原告产品外包装图片,证据7-2、1999年原告各地经销商门面照片及销售发票,证据7-3、2000年原告各地经销商门面照片、参展会照片及销售发票,证据7-4、2002年原告在中国陶瓷城展厅照片及销售发票,证据7-5、2003年原告南宁专卖点照片及销售发票,证据7-6、2004年原告在宁波、南通推广活动照片及销售发票,证明:1、原告商标1999年就开始在国内最早使用,并连续使用多年。2、原告产品全国各地设有特色的专卖店,原告商标影响范围广。 证据8-1、原告2003-2005年主要经济指标总表,证据8-2、会计事务所对原告2004-2006年《审计报告》,证据8-3、广东省陶瓷协会证明,证据8-4、广东省统计局证明,证据8-5、广州海关统计证明,证据8-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证明,证据8-7、原告在全国主要城市经销网络统计表,证据8-8、原告与主要城市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部分),证据8-9、海外销区统计表,证据8-10、海外销售发票(部分),证明:1、原告资产庞大、生产销售业绩良好且连续增长;2、原告在国内的生产、销售业连续三年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3、原告的经销网络遍布全国,销售网络完善;4、原告产品销往世界多个发达国家,销售业绩持续增长。 证据9-1、2002-2005/2006年广告发布统计,证据9-2、广告发布合同(部分),证据9-3、广告费发票(部分),证据9-4、广告发布照片(部分),证明:原告投放广告时间长、金额巨大、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合作媒体广泛。 证据10-1、原告“雨花石”瓷质抛光砖获《2000年度三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证书,证据10-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证据10-3、《中国建材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证据10-4、《绿色环保消费者放心首选品牌》证书,证据10-5、《2002年国家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证书,证据10-6、《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证据10-7、《广东省优秀新产品》,证据10-8、《绿色建材产品》,证据10-9、《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认证证书》,证据10-10、《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保证体系认证证书》,证据10-11、《佛山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证书》,证据10-12、《佛山市优秀民营企业证书》,证据10-13、《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证书》,证据10-14、《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证据10-15、《中国绿色建筑陶瓷推荐证书》,证据10-16、《2002年度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证书》,证据10-17、《广东省用户满意产品证书》,证据10-18、《广东省用户委员会评价证书》,证据10-19、聚晶微粉获《佛山市建筑卫生陶瓷优秀新产品证书》,证据10-20、天韵石获《佛山市建筑卫生陶瓷优秀新产品证书》,证据10-21、《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证据10-2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据10-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证据10-24、《佛山市知名商标》,证据10-25、《广东省名牌产品》,证据10-26、《广东省著名商标》,证据10-27、《中国消费者(用户)十大满意品牌》,证据10-28、《科技进步奖励证书》,证据10-29、《广东省重点新产品证书》,证据10-30、《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批准证》,证据10-3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400C1956,证据10-32、《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400C1957,证据10-33、《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编号:400C1958,证据10-34、《欧神诺陶瓷设计应用研究中心认定证书》,证据10-35、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证据10-36、广东省建筑特种陶瓷材料开发与设计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单位,证据10-37、《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据10-38、《广东省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证据10-39、《2005年广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证据10-40、国际同行考察照片,证据10-41、《中华建筑报》、《深圳晚报》等媒体报道,证明:1、2001—2006年,原告及原告产品获得了近40个企业界极具声望和影响力的证书荣誉称号; 2、原告及其产品不仅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喜爱,也获得了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国际同行的认可,已成为名符其实的陶行业的名牌产品。 证据11-1、关于欧神诺OCEANO+图形商标的查询结果;证据11-2、原告商标被侵犯的照片,证明:原告商标已受到众多企业侵犯。 证据1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碑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原告商标已受到工商部门的保护。 证据13-1、被告产品包装图片,证据13-2、被告销售发票,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博今公司辩称:一、我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我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不同,原告商标图案中中文“欧神诺”字样在图案的右上方,我司使用的商标中“欧神诺”字样在图案的下方,我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不同,不需要征得原告同意,我司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2、我司与原告产品不同,我司产品是渗花釉,是一种陶瓷原料,而原告产品是陶瓷制品,我司在渗花釉上使用不同于原告的商标也不会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二、原告要求我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没有依据。1、我司与原告的商标、产品均不同,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我司自2006年底才开始在渗花釉上使用商标,生产销售时间很短,生产量不大,不会给原告权益造成损害。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博今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 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国内外销售。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研制、生产、销售陶瓷表面改性剂等。 欧神诺公司于2000年10月21日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了 “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注册号为1461611,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砖、建筑用嵌砖、波形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地板砖、玻璃马赛克、水磨石、瓷砖。同时,原告还在同样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欧神诺”、“OCEANO”二个商标。 欧神诺公司2003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为120960万元,所缴国税为215万元;2004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为154040万元,所缴国税为132万元;2005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为165921万元,所缴国税为352万元;2006年销售额与营业收入178015万元,所缴税收为338万元。 欧神诺公司产品的销售范围在国内包括海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范围内设立144个经销商;在国外包括英国、意大利、希腊、乌克兰、俄罗斯、香港、泰国、孟加拉、巴基斯坦、日本、毛里求斯、澳大利亚、印尼等多个国家;2003年至2005年出口总额达12297231美元。 自2004年起至今,欧神诺公司先后在多种媒体上以各种形式发布广告。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车身、户外广告、店招广告、展览会等各种形式连续投放资金对“欧神诺”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费共计人民币9005562.73元。 原告近几年先后获得中国建材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证书、广东省优秀新产品、广东省用户满意产品、中国消费者(用户)十大满意品牌、佛山市知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国家质量免检证书、行业十大品牌、中国绿色建筑陶瓷推荐证书、绿色环保消费者放心首选品牌、全国建材政府采购首选目标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绿色建材产品证书、2002年国家质量稳定合格产品、广东省用户委员会评价证书等荣誉。 2005年,西安市工商部门对销售假冒“欧神诺”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07年2月1日,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欧神诺牌渗花釉,该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为OCEANO加图形及欧神诺中文字上下组合而成。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461611号商标相比较,原告第1461611号商标属于组合商标,由英文大写字母“OCEANO”、中文繁体“歐神諾”及橄榄枝图形组成,其中橄榄枝图形位于“OCEANO”字样正下方,“歐神諾”字样位于 “OCEANO”字样右侧上下排列,与“OCEANO” 字样处于同一水平线。被告使用的商标同样由英文大写字母“OCEANO”、中文繁体“歐神諾”及橄榄枝图形组成,橄榄枝图形也位于英文大写字母“OCEANO”下方,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图形的构图看,与原告商标几乎一致,唯一不同的是 “歐神諾”字样位于橄榄枝正下方,但从中文文字、英文字母、图型组合后整体结构看,完全属于模仿原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本案的焦点为:第一、原告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是否有必要进行驰名与否的判断以及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二、如果第一点成立,被告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果侵权成立,被告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焦点一,即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问题以及涉案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问题。 首先,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问题。一方面,在原告指控被告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构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下,如果原告所拥有的“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被告使用“OCEANO欧神诺及图形”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OCEANO欧神诺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则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判断。 其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可行性问题,即涉案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的问题。本院认为,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见,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衡量。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涉案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0月21日始,原告一直进行持续性的使用,“欧神诺”标识也一直进行不间断的宣传。该注册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是原告对于该商标精心经营、积极维护的结果,同时在相关公众更进一步强化“欧神诺”商标与原告之间的惟一联系。本案原告的“欧神诺”商标先后还获得佛山市、广东省的其他荣誉称号,并获得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这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该商标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里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种正面评价,也肯定了“欧神诺”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一种主观推测,对本案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另外,从原告销售网络的分布、销售对象、销售额、纳税情况、行业排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等各方面情况看,欧神诺品牌的瓷砖也已经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在该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已经形成对该品牌的广泛认知。原告还持续性地投入大量广告,对欧神诺商标以各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宣传方式包括从电视、展览会、户外广告、报刊杂志等形式,其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广告应认定其宣传范围为我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在其产品瓷砖上所使用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使用时间已经持续多年,其产品产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为产品宣传所进行的广告已经遍及全国范围,并先后多次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的正面评价,该商标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本院认定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在瓷砖上的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关于焦点二,即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被告在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原告的“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其仅仅是将该商标排列上作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使用原告驰名商标,给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其侵犯了原告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三,即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鉴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经济损失30万元,因原告未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之证据,也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之证据,故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一并酌定赔偿额。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第1461611号“OCEANO欧神诺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逾期履行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10元,由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因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预交了上述费用,故被告佛山市博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应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1461611号注册商标 (扫描图) 审 判 长 谭 海 华 代理审判员 邱 程 辉 代理审判员 邓 治 军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正 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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