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专利权案例分析(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属纠纷,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结合本案来看,要确定谁是“液位自动控制显示报警器”的设计人,首先要认定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是什么,其次是要确认当事人各方是否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从本案的调处来看,请求人在1992年11 月5日申请专利前已完成了对本发明创造的设计研制工作,因而请求人为本发明创造设计人的理由成立,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属于请求人所有。而被请求人在申请专利前,虽有进行本发明创造的设想,但未形成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在申请专利时代为办理申请事务,因而被请求人不应当作为本发明创造的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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