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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涛诉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08)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入选理由】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杭州市政府及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标的额达3.65亿元,各方矛盾比较尖锐。此外,涉案的上德立交桥系市区重要交通枢纽,技术结构复杂,为杭州市政府重点工程。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在专利权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二审法院及时中止本案审理,并为缓解涉案各方矛盾,积极与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等多方协调沟通。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后,二审法院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审结了这起前后长达8年的专利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渠涛系专利号为ZL97110657.6、名称为“互通式立体交叉道路”的发明专利权人。渠涛认为,上德立交桥系由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建设发展中心)承建,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设计院)设计,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产权的管理和使用单位是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中心,投资方和最终受益方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其设计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于2006年4月24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设发展中心等6家单位支付其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总计3亿元;建设发展中心等4家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从2004年5月12日至起诉日的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总计5000万元;建设发展中心等6家单位共同承担本案包括诉讼费、鉴定费等在内的其他费用总计1500万元。2006年6月29日,城建设计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2007年8月2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0534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渠涛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于2008年1月2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城建设计院关于上德立交桥设计方案所采用的是公知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抗辩成立。渠涛指控上德立交桥设计方案侵犯其专利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于2008年6月5日判决:驳回渠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渠涛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渠涛已在法定期限内就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问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亦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由于前述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审理,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3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650号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第10534号的无效决定。鉴于本案中止事由已经消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并认为本案中渠涛据以主张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条件。遂于2013年12月26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渠涛的起诉。 来源:网络(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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