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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汽车方向盘锁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案情】

2005年11月,深圳专利权人罗某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被请求人顺德容桂某锁具厂(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名称为“汽车方向盘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2231446.6)。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在相关行业杂志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有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办公室的展柜中发现一把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的汽车方向盘锁,并对该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登记、取样。

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进行的口头审理中,办案人员当场把从被请求人处取样回来的汽车防盗锁以及请求人提供的、由被请求人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拆卸、分解,对比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发现被请求人生产的汽车防盗锁完全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证据比较充分,办案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次纠纷。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一次性赔偿专利权人损失3万元,回收市面上的侵权产品,并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承诺日后不再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评析】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本案中的被请求人,自知其生产的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的范围,虽然其在请求人起诉前就已经准备停止生产侵权的产品,但由于其没有及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使请求人轻易地获得了其侵权的证据。在专利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及时停止侵权,避免可能招致更大的经济赔偿。而请求人也根据案情,主动降低赔偿要求,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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