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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美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冒充专利行为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当事人:南宁美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涉外:否
案由:冒充专利
案情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青山钢花新村社区销售的由“南宁美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美康”牌燃气灶具及灶头,其外包装、产品宣传资料、宣传横幅上标有“专利号ZL01212648.9、ZL03235292.1、ZL200420017054.0”,经查明上述产品专利法律状态,专利ZL01212648.9、ZL03235292.1、ZL200420017054.0因未缴年费而专利权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将非专利产品称为专利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在外包装上标有“专利号ZL01212648.9、ZL03235292.1、ZL200420017054.0”的炉具,须将其采取分离、取消或覆盖原专利标记以后再行销售;停止散发标有“专利号ZL01212648.9、ZL03235292.1、ZL200420017054.0”的宣传材料,停止悬挂标有“专利号ZL01212648.9、ZL03235292.1、ZL200420017054.0”的横幅,未发出的宣传材料、广告横幅予以收缴;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三、罚款1000元。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处理时间:2007年8月17日)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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