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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等作为李连贵的继承人诉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申请的李连贵熏(6)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再次,专利申请权本身是不能与知识产权划等号的。因为申请权是提出申请的一种权利,解决的是谁有资格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问题,与专利权的客体无关。所以,对专利申请权的审查,并不对申请的专利“三性”进行审查,仅对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否合格进行审查。据此,本案仅应审查“李连贵熏肉大饼”的发明人是谁,此后是否发生技术转让,原告是否是发明人的继承人等这些问题,而不用去说明其工艺技术等是否已成为一项无形财产,是否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等,这些问题不属申请权属之争的内容。与此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专利权这种知识产权应是财产权的性质,没有“双重性”的问题。其中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权利,并不是专利权的内容,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或设计享有的一项精神权利,独立于专利权而存在,如果专利权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则其负有表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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