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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诉牛自得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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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以下简称海水所)。  被告:牛自得,男,35岁,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工程师。  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石油院)。  第三人:王宗玉,男,55岁,石油院副总工程师兼材料室主任。  海水所主要从事从海水卤水中提取钾、溴、镁盐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该所自1980年开始对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进行研究,先后完成了“硫酸镁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和“混合盐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工艺技术的研制,并已获国家发明专利。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海水所又进一步研究“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在完成小试后形成了工艺方案。随后,海水所对该工艺方案中的分离工艺环节又进行了浮选法、沉降法和旋流法三种分离方法的研究实验。1992年8月,海水所将用浮选法用于“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但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被告牛自得原为海水所研究人员,自1987年9月至1992年12月25日调离之前,在海水所主要从事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之一参与了“混合盐制取硫酸钾”、“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等方面的研究工作。1992年12月25日,牛自得从海水所调入石油院。牛自得在调离前于12月21日向海水所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对其在海水所期间所从事的上述研究工作中的有关技术、思路、数据和信息不使用,不对外扩散。  牛自得调入石油院之后,该院针对其专业和曾从事过的工作,在院材料室为其专门成立了“钻遇资源综合利用”课题组。1993年5月,牛自得研究完成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石油院将该技术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于同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于1995年2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93105556.3.专利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为牛自得、王宗玉。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1.……光卤石用水进行分解,得氯化钾和光卤石分解液,分解出澄清液后的沉降物加入矾母液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硫酸盐和氯化钠的分离……。2.其特征在于分离蒸发浓缩所得的硫酸盐和氯化钠时,采用振荡筛或旋流器进行物理分离。”  1995年10月,海水所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牛自得在本所工作期间,曾参加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等几项发明创造的研制工作。其在调出本所时曾向本所出具了不侵犯本所“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方法之工艺技术”等内容的保证书。但其在调离本所仅5个月的时间就违背其保证,以其为主要发明人,以石油院为申请人,于1993年5月申报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牛自得的行为侵犯我所的权益;石油院从牛自得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不应得的荣誉和经济利益。据此,请求将“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判归我所所有,判令牛自得向我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牛自得和石油院赔偿我所的经济损失18万元人民币。  牛自得及石油院答辩称:对牛自得的保证书不能理解为对其在今后的科研工作中所从事的本专业工作的限制。该保证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另外,牛自得调入石油院后,是协助石油院开展用卤水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研究工作。石油院对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料、财力,而且在该项目中采用了与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不同的工艺路线和条件,因此,石油院对该发明专利的申请及专利权的取得,都是合法的。对海水所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王宗玉述称:其作为材料室主任,主持、指导了讼争专利的开题计划、报告的编写工作,作为该课题组成员参加了实验研究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本人提出了采用材料筛分中常用的振荡筛来分离硫酸镁、无水钾镁矾和氯化钠三种物质的新工艺,并经实验室小试取得了充分的试验数据。据此,本人在讼争发明专利中,对核心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作为专利发明人无可非议。海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审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技术权益侵权纠纷受理了本案。1996年1月19日,海水所委托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函告中国专利局:“一种用苦卤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专利权属纠纷已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附上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专利局于同月25日收到该信函。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还查明:王宗玉作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是因其担任石油院材料室主任,对该发明的研制给予配合,参加了小试、中试。用振荡筛分离混合盐的方法在盐化工行业中属公知技术。王宗玉在诉前曾承认该发明的工艺方法及思路是牛自得提出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牛自得运用自己的思路完成的“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研究成果,正是其在海水所期间从事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并在海水所期间参与制取硫酸钾的多种工艺方法的研究,掌握了大量的技术数据、思路和信息。石油院以职务发明将该研究成果申报专利之日,距牛自得从海水所调出仅五个月时间,依有关规定,应确认牛自得在调离原单位不满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原单位享有。牛自得违反保证书中的保证,将“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工艺技术”的有关思想等运用在该发明专利中,属于侵权行为,牛自得对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宗玉主张该专利技术中分离环节的筛分法是其独立的构思,但本院查证的事实及其本人诉前的承认,均说明其在该专利的工艺技术中只负责组织工作和参与了一些辅助性工作,其主张对该专利技术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证据不足,其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  石油院现持有的“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的专利权,是基于牛自得的侵权行为而获得的,权利来源不合法,该专利权应为海水所持有。石油院强调该专利技术与海水所的科研成果及已经申请专利的技术的发明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的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但事实证明牛自得在海水所从事其本职工作时,已就沉降、旋流等物理分离方法参与了大量的实验工作,并已取得相应的数据记录,故石油院的此辩解不成立。  海水所要求牛自得和石油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石油院因申请该专利和维持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海水所如数给付。石油院对完成该专利所提供的物质条件,海水所应依法予以适当补偿,但由于石油院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30日判决如下:  一、“一种用苦卤与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之专利权归海水所持有。  二、海水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石油院因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175元。逾期不付按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  三、牛自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中国海洋报》上刊登向海水所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执行由法院公告,公告费用由牛自得负担。  四、驳回海水所的赔偿请求。  判决后,牛自得、石油院、王宗玉均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牛自得上诉称其未违反保证书的保证,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要求撤销原判。石油院上诉称,王宗玉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本院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该专利技术进行研究,专利权来源合法,要求撤销原判。王宗玉上诉称其对讼争专利有创造性贡献,应为该专利发明人之一,要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海水所答辩表示同意原判。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专利权属及侵犯技术权益纠纷确定了上诉案由。二审审理期间,一名名叫“郭智忠”的请求人于1996年8月7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第93105556.3号“一种用卤水和氯化钾制取硫酸钾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要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通知该专利持有人石油院进行意见陈述。石油院于1996年9月12日作出书面陈述如下:“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献充足;请求人指出的我们的专利中存在的缺陷,发明人在实施中已经发现,我们服从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牛自得、王宗玉于同月20日作出书面陈述如下:“我们在实际推广中,确实发现了郭智忠先生提出的硫酸镁浆中含有大量氯化镁,不能与氯化钾转化生成软钾镁矾,以及硫酸镁在硫酸盐乳液中沉降不下来的两个严重缺陷。……此专利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我们同意郭智忠宣布对此专利的专利权宣告无效的请求,撤销此专利的专利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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