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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5)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第三人未来北京公司认为第784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7845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争议专利系名称为“便于移迁的金融自助服务亭”的第00218278.5号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7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7日,专利权人为七百公司。本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金融自助服务亭,其特征在于:具有服务亭外壳(1)以及服务亭内被坚韧金属板隔开的服务区(2)和设备区(3),所述服务亭外壳(1),其顶部、底部采用坚韧金属板构成,四周侧面分成前后两部分,分别采用透光防弹玻璃、坚韧金属板构成;所述服务区(2),被服务亭外壳前部透光防弹玻璃所围,透光部外壳处设有带门禁装置(4-1)的安全门(4),并且服务区(2)内设有能对服务区进行不间断监控的匪警传感器(5)和红外感应传感器(6);所述设备区(3),被服务亭外壳后部坚韧金属板所围,其中设置能对设备区进行不间断监控的匪警传感器(5)、红外感应传感器(6)、火警传感器(7)水警传感器(8),并设置显示与操作部面向服务区的自动存取款机(9)、多媒体查询机(10)、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外部控制中心始终保持联络的监控录像装置(11)、支持服务亭内各电器连续工作的不间断电源(12)、以及从服务区进入设备区的安全门(1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融自助服务亭,其特征在于:服务亭外壳(1)顶上装有广告装饰装置(15)。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融自助服务亭,其特征在于:自动存取款机(9)与多媒体查询机(10)做成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金融自助服务亭,其特征在于:其设备区(3)的外壳侧面,开设带门禁装置的防护屏(13),多媒体查询机(10)面向防护屏(13)设置。”

2004年4月30日,未来北京公司针对本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未来北京公司提交了10份附件,其中:

附件2:公开日为1985年4月30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513670;该附件公开了一种自动取款机的安全外壳,包括由前壁12、两侧壁18和后壁22构成的四壁,以及顶壁20和地面板24,形成封闭的空间。后壁22可以前后移动,使得该封闭空间大小可变化,补充现金或进行维修的人员进入外壳内工作。自动取款机14安装在前壁12上,顾客在该安全外壳的外面操作自动取款机14。

附件6:公开日为1979年12月18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179723;该附件公开了一种亭子单元,包括一个可以安装广告的金属框。

附件10:中国标准出版社于1997年4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第1版复印件9页,该标准于1996年12月18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该附件作了如下规定:四级防护工程营业柜台应设防弹防护装置;三级防护工程要求对自动取款装置应采取实体防护,并设报警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电视监控,系统应有与公安接警台联网和联络通讯的功能;二级防护工程要求特殊区域的营业厅现金柜台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应具有有线、无线两种报警传输方式,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入口控制系统,用信息卡的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进行分级分档管理;一级防护工程要求入侵探测系统至少应选用二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工程技术设计中提到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可采用红外入侵探测器、阻挡式微波探测器等组成周界报警防护系统,供电应包括永久连接的外部主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源。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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