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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一男子状告侵犯发明专利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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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张家口男子王某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授予的名称为“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4月19日,专利号为ZL200410033851.2。这项专利的主要特征是: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王某认为世博会丹麦馆建筑物落入了他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因此把丹麦馆和承建丹麦馆的中建八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丹麦馆停止侵犯自己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赔礼道歉,并在丹麦馆建筑物上标明王某的姓名和专利标识,丹麦馆和中建八局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元。

张家口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丹麦馆建筑物采用的是框架结构,其整个建筑物就是一钢结构的框架,并无可以单独存在的空间支架一说,房屋单元布置在整个框架之内并不延及框架的四周,房屋单元与框架构成包含关系。建筑物的顶层虽然是开放式的,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居住的交流性,但建筑物的相当部分以外墙与外界隔离,故就整个建筑物而言仍属相对封闭。王某专利中房屋单元设置在空间支架四周空间等相应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面积建筑的同时,改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和居住的舒适度,而丹麦馆建筑物的房屋单元设置在框架之内,该种建造方式不足以实现原告在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

因此,丹麦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与王某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以及“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此前还曾以相同理由起诉法国馆侵犯其专利,亦被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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