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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林金山以其应为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以下简称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所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之一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该品种权的品种权人。 一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为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亦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遂判决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驳回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树所、陆修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果树所与案外人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中,均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由此可见,在本案“红肉蜜柚”的育种过程中,果树所始终将林金山视为共同育种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林金山作为“红肉蜜柚”的共同育种人,亦应享有该品种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本案判决对于育种活动中,如何依法合理保护种源发现者、实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威公司)享有用于LED照明用的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峰公司)与案外人华润半导体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半导体公司)订立协议开发1360集成电路。源之峰公司对矽威公司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了反向剖析,形成1360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并提供给华润半导体公司,获得10万元设计费。华润半导体公司委托第三方生产1360管芯并优先销售给源之峰公司,源之峰公司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并获利。矽威公司以源之峰公司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认为,源之峰公司接受委托制作的布图设计及其销售的集成电路含有的布图设计均与矽威公司享有专有权的涉案布图设计相同。因此,源之峰公司通过反向剖析的手段,复制了涉案PT4115布图设计的全部,并提供给华润半导体公司进行商业利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其行为构成对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同时,源之峰公司为商业目的,销售了含有其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亦构成对PT4115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遂判决源之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赔偿矽威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矽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3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方法等基本法律问题,为此类案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体现,得到该行业的普遍认可。(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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