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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专利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不采用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阅读提示: 5年时间,河南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就同一专利纠纷案件作出4次行政处理,却4次被推上行政被告席并且败诉,南阳局2次上诉到河南省高院。6月下旬,河南省高院经过慎重审理,对这起全国罕见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下达终审判决,一锤定音:专利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不采用行政处罚程序,从而彻底扭转了南阳市知识产权局的败局。   南阳局屡败屡战讨“说法”   2001年6月27日,南阳卧龙农药厂(下称卧龙厂)投诉南阳广农农药厂(以下称广农厂)侵犯其“一种防治病害的农药”发明专利权。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南阳局)经过调查口审,作出了宛专纠字(2002)10号处理决定书,责令广农厂停止侵权,赔偿卧龙厂经济损失243540元。   广农厂不服处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南阳局的处理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南阳局于2003年3月15日又作出宛纠字(2003)1号处理决定,内容与第一次处理决定基本相同。原告广农农药厂仍不服,再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郑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以南阳局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为由,撤销了南阳局的处理决定。南阳局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省高院的判决同样令南阳局失望: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撤销处理决定。   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使南阳局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局部分同志、卧龙农药厂当事人甚至一些上级领导都感到心灰意冷。3年多时间,为了这起专利纠纷案,南阳局先后多次到省会郑州来往奔波,每次来往600多公里,耗费了大量的金钱,人力和时间。既然省高院都定论了,我们干脆撤案,让当事人直接到郑州中院民三庭起诉对方专利侵权,把这块烫手山芋推给法院算了。   然而,南阳局辛德昌副局长、法律科科长张友成坚决不言放弃:南阳局严格依据《专利法》的送达、取证、口审等程序,作出了处理决定,却被法院认定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程序。如果这起判决成立,那么就意味着今后专利纠纷当事人只要对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处罚法》程序,知识产权局必败无疑,那么事实上是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剥夺了知识产权局的执法权,《专利法》还有什么尊严?知识产权局今后就根本无法再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了,不光为了南阳局,我们还要为全省、全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讨条出路,讨个法律说法。   罕见行政诉讼引起反响   2004年8月5日,南阳局重整旗鼓,把法院有可能找到的“漏洞”几乎全部堵塞,依据《专利法》,第三次作出宛专判字(2004)4号处理决定,内容同原来的基本相同。广农农药厂不服,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1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决南阳局败诉。   2005年9月6日,南阳局仍然采用《专利法》程序,第四次作出了处理决定。但这次却输得更惨、更彻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州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不光以程序违法判决南阳局败诉,而且认为,依据2001 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管理部门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权直接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南阳局作出的责令广农厂赔偿卧龙厂人民币243540元的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也给予撤销。   走投无路的南阳局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他们要做最后的一搏,权利捍卫专利的尊严。   南阳局罕见的专利行政执法经历,引起了法律界、立法界、学术界以及特别是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的密切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于2006年1月11日,以《专利行政诉讼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为题,对此事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直关注此案的进展、几乎每次开庭都参加旁听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法律处处长韩健民,作为河南省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每次庭下都要和法官就此案进行激烈的辩论。他认为,南阳局屡战屡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理还是行政处罚问题上存在分歧,是该采用《专利法》程序还是《行政处罚法》程序。但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不同部门有着不同的看法,不同法律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   他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所有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普通法,《专利法》是专门法,后者的制订和出台晚于前者,因此,在具体的行政司法审判中,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先于前法,这是一般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明白和遵循的法律原则。   对于南阳局屡战屡败的“遭遇”,郑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金山也感到“无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司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部法律,法院判决多次指出南阳局要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能,但南阳局就是不改。假如法律保护了他们这种违法行为,那就违背了行政审判的出发点,整个社会不就成了无序社会了吗?   专利行政处理不是行政处罚   曹华,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复杂的一线专利执法,对相关法律的研读、4次出庭舌剑唇枪的辩论,使这位年轻的女执法人员逐渐走向成熟和干练。2006年4月春暖花开季节,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引起社会密切关注的这起南阳局专利行政诉讼案件。   庭审中,曹华慷慨陈述上诉理由:“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产品”是对侵权方侵权行为的停止侵害表述,这和处罚法中的停业整顿不是一个概念,专利机关处理侵权案件和行政处罚有着不同的程序。本案经过四年多次处理和诉讼,而法院一直没有对侵权事实认定进行审查。侵权事实是处理决定的重要事实,而一审没有对该事实进行审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处理决定。   2006年6月,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后,许多同志都喜极而泣。省高院在判决中,撤销了郑州中院(2005)郑州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认定广农农药厂专利侵权事实成立,专利处理决定中“对封存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的内容符合规章规定,应予以维持。但对责令广农厂赔偿卧龙厂专利侵权损失人民币243540元一项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院在判决书还特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实质是民事侵权行为,专利机关对该纠纷有一定的处理权,即可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该处理与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区别,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处理。   “南阳局专利行政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以司法实践形式辩明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点,解决了困扰全国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多年的问题。这对当前知识产权部门排除干扰,开展行政执法,高效、快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听到这个判决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郭民生感到十分高兴。“其次,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勇于实践、敢于据理力争,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拓展了生存和活动空间,夺回了自己的‘执法权’。他们用守土有责的可贵品质,捍卫了专利的尊严!”  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营、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假如我们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多从法律精神层面进行科学地、理性地理解和实践,卧龙农药厂这些老百姓的遗憾也许会少一些,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这样的“马拉松”行政官司会少几起,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更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投入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去。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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