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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忠、萧朝兴诉上海航空侵犯专利权案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故意生产、销售专用于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部件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两原告吕学忠、萧朝兴享有 “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包含缝纫机、拉布装置及安装构造三个部分。 被告上海长江服装机械厂是被告上海航空测控技术研究所下属分支机构,由其生产、被告上海航空测控技术研究所销售的TBJ-2同步牵引机产品具备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拉布装置及安装构造两个部分,但缺乏缝纫机的技术特征。产品说明书中记载了该同步牵引机和缝纫机组合的功能,并对如何将安装装置与缝纫机、拉布装置进行组合作了清晰的图文说明。两被告除了生产、销售同步牵引机,还生产、销售缝纫机。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的“缝纫机用拉布装置的安装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同步牵引机虽然不具备该专利的缝纫机特征,但其一旦与缝纫机组合即构成侵权。同步牵引机必须与缝纫机配合起来实现功能,无其它独立价值,且两被告还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其使用方法,促成侵权后果发生,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判决: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两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二、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三、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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