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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纷争再掀波澜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怕滩险弯又多。”一曲高亢嘹亮的《山歌好比春江水》唱出了广西的好山好水,但围绕这首歌曲的纠纷却也是“余音绕梁”。《山歌好比春江水》原创作者宋德祥等与著名词作家乔羽之间围绕这首歌曲署名权的纠纷,在2013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告一段落,如今却又战火重燃。因原告宋德祥等不同意继续调解,该案日前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谁是作者

据了解,《山歌好比春江水》原本是广西歌舞剧《刘三姐》的主题曲。早在1959年7月,柳州市《刘三姐》创作组便创作了彩调剧《刘三姐》。该剧“曲二”的曲谱就是《山歌好比春江水》曲谱的前身。196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彩调剧《刘三姐》为基础,改编成歌舞剧《刘三姐》。歌舞剧《刘三姐》对彩调剧《刘三姐》“曲二”的曲谱以及歌词进行了改编,主要是将原歌词“山歌好似红河水”改为“山歌好比春江水”,同时将改编后的曲谱和歌词进行固定搭配。至此《山歌好比春江水》正式诞生。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相关创作者一直未在歌舞剧《刘三姐》剧本上署名。

2000年,在宋德祥等人的申诉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该公告指出:“确认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

随着这份公告的发出,对歌舞剧《刘三姐》及其主题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的作者本应再无疑义。但是,事情发展却出乎宋德祥等人的预料。

2005年,宋德祥在通过电视观看“南宁国际民歌节”开幕式晚会演出时,发现歌手在演唱《山歌好比春江水》时,这首歌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很快,宋徳祥发现,这绝非孤例。

宋徳祥等人的代理人欧建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山歌好比春江水》原本就是数名广西文艺工作者联合创作的。但是,长期以来,在各种文艺晚会以及音像出版物中,《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曲却大都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

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宋德祥等人便开始向有关方面以书信等形式提出质疑,但是效果不佳。2012年8月,宋德祥等人正式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索要署名权。而在这起诉讼中,宋德祥等人与乔羽及雷蕾(雷振邦之女)不久便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乔羽及雷蕾共同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为:“1.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2.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作词乔羽、作曲雷振邦的,均为误署,应予更正;3.乔羽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创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

再掀波澜

双方由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本是两全其美。但这起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不久却突然生变。原告方宋德祥等人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并不满意,于是再次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

欧建生表示,2013年7月提起诉讼时之所以同意调解,是要求乔羽承认侵权事实,并向原作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从调解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看,这一诉讼请求没有达到目的,而且乔羽方面的态度并不诚恳。为此,原告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乔羽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要求乔羽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万元,并在媒体公开发表声明,承认侵权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欧建生还指出,虽然乔羽曾多次表示从来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但是, 2011年6月,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举办的“爱我中华——乔羽作品演唱会”上,乔羽亲自出席,晚会上演出的《山歌好比春江水》仍署名乔羽作词。欧建生认为,乔羽这种行为,等于公开宣告《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

记者了解到,早在1961年,乔羽与雷振邦曾参与改编电影《刘三姐》,此后该电影在全国上映。但是,电影《刘三姐》与歌舞剧《刘三姐》却没有直接关联,《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更是与这部电影没有任何瓜葛。欧建生对记者说:“通观整部《刘三姐》电影,其中并没有《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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