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韩束公司惹出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因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了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韩束公司)、艺人鹿晗、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S.M娱乐公司(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S.M娱乐公司诉称,其为韩国的著名演艺经纪公司,在娱乐圈享有较高知名度。本案被告之一鹿晗为S.M娱乐公司旗下EXO组合成员之一。2010年,S.M娱乐公司曾与鹿晗签订为期10年的专属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S.M娱乐公司有权通过使用鹿晗的照片、肖像等注册商标,且相关知识产权归S.M娱乐公司所有。2013年5月,S.M娱乐公司摄影部门的员工李石基为包括鹿晗在内的EXO组合拍摄了相关宣传照片(包括涉案照片作品),以用于公司相关宣传活动。

近期,S.M娱乐公司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照片,用于宣传韩束公司的商品,同时,韩束公司的官方网站所链接的淘宝官方旗舰店中,也使用了涉案照片用于商品宣传。

S.M娱乐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以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用于宣传韩束公司的商品,侵犯了其对涉案照片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