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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今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法院判定,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抄袭,要求于正等5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并停止《宫锁连城》发行传播行为。于正一方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在之前12月5日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在庭上激辩10个小时,焦点集中在“琼瑶是否属于剧本的著作权人”、“琼瑶是否根据《宫锁连城》改剧本”等问题上。

  在今日下午的宣判现场,记者看到,于正、琼瑶本人均未到达现场。由于本案涉及剧本《梅花烙》归属等六大焦点问题,在审判长宋鱼水的组织下,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轮流用了半个多小时才宣读完判决书主文。

  北京市三中院根据之前争议,归纳出6个焦点问题,并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琼瑶;小说《梅花烙》是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其作者和著作权人也为琼瑶;《宫锁连城》满足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接触要件;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记者了解到,此案争论最激烈的环节在于《宫锁连城》中包括“偷龙转凤”在内的21个桥段是否涉嫌抄袭。“琼于”案也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持续的探讨:著作权法的保护边界到底在哪里?在法律上怎么区分借鉴与抄袭……

  对此,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延及思想。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作为表达。在此案中,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时间,因此,这些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宫锁连城》相对于《梅花烙》,在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被告作品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被告作品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整体外观上的相似性,导致与被告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

  综上,法院认定,《宫锁连城》涉案情节与《梅花烙》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后,原告方代理律师王军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琼瑶,并向在场媒体表示,“该判决符合琼瑶预期,也尊重了事实”。

  于正方代理律师则向媒体称,其对剧本归属存疑:“本案中,法院认定《梅花烙》剧本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但原告只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打印的剧本。法院认为怡人公司1993年播放的电视剧可以视为剧本的发表,但怡人公司并没有提供拍剧时的剧本,不能证明电视剧就是剧本。因此,本案根据梅电视剧作为原告权利比对基础,证据明显不足。”

  随后,五被告在于正工作室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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