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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微需谨慎,转发也侵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如今,人们热衷于从微博这个新兴交流平台中分享和获取信息。吃饭前发微博上传佳肴的照片,或者看到有趣的图片顺手分享给好友,都已成为常事。而企业也将微博作为宣传自己产品或公司形象的重要窗口。或许很少有人考虑过:个人或单位转发微博图片会不会侵犯著作权?不久前,广州市法院受理了首宗企业微博侵犯著作权案,从中可带给我们一些思考,转发图片到微博上是许多人的爱好,然而有时此举会带来法律风险。

案例回放

本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认为被告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建的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是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原告将欧派公司、微梦创科公司诉诸公堂,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著作权,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侵权损失。被告欧派公司答辩称,其采用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图片上并未标明著作权人。并且其转发的行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仅仅是与“粉丝”互动过程中发布的一些生活提醒,欧派公司也并没有因此获利。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欧派公司败诉,在其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认为新浪微博作为运营商,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不符合实际,因此无须担责任。

争议焦点: 微博是否有版权, 转发是否算复制

(一)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字数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微博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微博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有独创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权,就文字微博来说,如果只是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简单陈述一件事,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如果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受到保护的作品。

(二)转发微博的行为是复制行为还是提供链接行为?

这个问题对应的是:转发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微博的传播过程来看一般有三种行为,第一是上传作品内容的行为;第二是将上传于网络的作品再传播的行为;第三是使用者浏览、下载、使用等行为。笔者认为要区分“上传”和“转发”:这里“上传”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使公众首次接触到作品的行为,是受著作权人权利控制的行为。类似概念有转载,传统版权行业的转载是将全部作品内容进行复制的行为。而“转发”是在网络平台上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的再次传播行为,是传播效应的再扩大。“转发”其实是转发了原作品的链接,并不是复制所提供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上传或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而转发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图片微博来说,很多人在发微博时经常就当前文字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多重侵权,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其中仅就著作权而言,如果该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传或转发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还存在权利人的限制问题,如果是个人微博用户,在看到权利人作品时觉得十分赏心悦目或者出于分享和个人欣赏的目的转发微博,此举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承担侵权责任。

深度解析:如何判断转发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个追求传播效应,供公众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以促进信息广泛的传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属性决定了信息发布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属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内容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放弃。所以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时,有必要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表明作者权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被告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内容引用原告图片,且未影响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但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发送商业性内容的微博,但其转发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被告并未从转发权利人作品中直接获利,虽然是出于商业目的发布微博,但是其转发图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只是为了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的可读性而配图。对此不应该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众接触到作品的上传者责任,如果上传者上传图片时是合法授权并标明作者权利,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转发者的侵权问题。

被告称涉案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皮皮时光机是针对新浪微博开发的第三方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可以在微博应用里面添加使用。皮皮时光机有定时发布微博、定时转发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时还提供强大的微博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中包含海量图库,在文本输入框的右边都有微博配图。用户可以进入图片库自行选择图片发布,图片库中的图片下方有“正版图”字样。用户可以选择客户端中原置信息和图片发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图片后再发送。这些修改以及最后发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完成的,并没有用户自己上传图片的过程。因此就涉案微博图片的转发不宜认定为企业用户责任。

延伸阅读:微博运营商扮演什么角色

与其他网络平台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信息数量更多,要求其具体审查每一条微博是不现实的。除了对内容中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删选外,微博运营商不应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其应该具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有关“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并结合微博的特有属性,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的,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只有在微博运营商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形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笔者赞同法院的看法,其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的网络经营者,对于微博发布者具有身份的审查义务(实名制),但要求其对于海量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审查不合实际,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但是原告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并没有向微梦创科公司提出有效的投诉,没有尽到权利人善意维护自身权利的基本告知义务。同时,由于已判决欧派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再判决微梦创科公司删除已无必要。因此不追究微博运营商的责任。

对于微博著作权问题,有专家建议微博可预设“版权表情”确定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也有网站承诺将承担起“帮博主追讨稿费”的重任。鉴于有人提出要对于微博著作权问题专门立法,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带来的著作权问题是否需要立法来解决,要看当前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是否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从当前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解释转发微博的著作权问题,转发微博的行为以及运营商的行为并没有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依然是著作权人、上传者(非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有必要可以用司法解释、具体的判例来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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