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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學大師李澤厚遭遇著作權尷尬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多年前三民書局受權出版《李澤厚論著集》,后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聲稱有權出版該論著集中的作品,兩家出版社為此鬧上法庭——

  作為我國著名哲學家、美學研究大師,李澤厚先生出版了多部著作,對中國美學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近日,一起因李澤厚先生著作而引發的著作權官司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因認為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下稱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出版、北京萬聖書園圖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萬聖書園公司)銷售的《美學三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權,中國台灣的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書局)將前二者推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三民書局的訴訟請求。

  多年前授權埋隱患

  李澤厚先生是我國著名美學家,他以重實踐、尚“人化”的“客觀性與社會性相統一”的美學觀在學術界具有獨特的地位。李澤厚先生著作頗豐,據了解,截至2008年底,李澤厚出版的重要作品有25部,其中包括自選集或文集類3部,單行本22部。

  1994年8月,李澤厚與三民書局簽訂了《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約定出版著作名稱為《李澤厚論著集》(共10冊),包括《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四講》等共計10部作品,並約定:“契約簽訂后本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之全部,為受讓人所有(外文版除外)。本約簽訂后,讓與人不得利用本著作物全部或一部為下列之行為:(一)將本著作物自行出版或另托他人出版。(二)將本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另行讓與第三人。(三)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編印本著作物類似之著作物。(四)其他足以妨害受讓人應享本著作物一切利益之行為。”

  同時,雙方還簽訂了《著作財產權讓與証明書》,確認李澤厚將《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四講》等10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三民書局。

  隨后,三民書局作為著作財產權利人在中國台灣對《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三書》等作品分別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10年9月,三民書局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的《著作權登記証書》(登記証號:2010-A-026995)。

  2010年,三民書局發現大陸地區市場上銷售署名李澤厚著的《美學三書》一書,該書由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發行。2011年3月20日,三民書局相關人士從萬聖書園公司處購買了兩本《美學三書》。經比對,兩本書均包括李澤厚著《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四講》三部作品,與三民書局受讓李澤厚的前述作品內容完全一致。

  “發現問題后,我們向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多次主張權利和交涉,但均沒有得到回復。我們認為,該行為嚴重侵害了三民書局的著作權益,並給三民書局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決定提起訴訟。”三民書局代理律師、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麗平對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表示,目前,這些書還在市面上出售,甚至還有增版再印刷的行為,著實令三民書局氣憤。

  隨后,三民書局將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及萬聖書園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及銷售涉案侵權圖書《美學三書》;被告在媒體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判決被告賠償三民書局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合計人民幣24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權利歸屬成疑點

  對於侵權訴訟,被告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辯稱:原告享有的僅僅是《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財產權,並不享有《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三書》等10部具體獨立作品的著作權。同時,原告作為《李澤厚論著集》這一匯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權利人,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包括《美的歷程》等10部原作品的著作權。

  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認為,2007年12月,經李澤厚授權,江奇勇以李澤厚(甲方)的名義與天津社科院出版社(乙方)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地區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美學三書》、《美的歷程(圖文本)》、《華夏美學(圖文本)》、《美學四講(圖文本)》中文簡體字本的非專有使用權。合同有效期為5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1月30日,李澤厚再次出具情況說明,確認了1994年以《李澤厚論著集》為作品名稱協議讓與台灣三民書局,並載明:“《李澤厚論著集》是一部由本人獨立匯編的新作品,由第一冊至第十冊組成,並以目錄形式約定在協議的‘另紙’中。此‘另紙’意義在於明確限定不能任意增加、刪減、顛倒次序或將十冊中的任一單冊或部分拆分開出版,因為這不能反映我匯編該書時的本意,並損害原作品著作權。”

  2010年7月27日,江奇勇在媒體上發表關於李澤厚《美的歷程》等著作版權的嚴正聲明,表明三民書局出版李澤厚作品的地域范圍僅限在中國台灣地區,否則構成侵權,任何出版機構違反本聲明接受三民書局授權在大陸出版李澤厚作品之行為同樣違法。

  2011年9月21日,委托人李澤厚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江奇勇在中國大陸及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全權代為處理李澤厚所有作品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出版、發行以及就版權問題與出版社、媒體、政府機構進行交涉,簽署合同、協議、發表聲明、進行登記等。

  正是這幾份証據,讓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認為自己出版《美學三書》系合法行為,並享有正式授權,而三民書局僅僅享有匯編作品《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權。

  針對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的說法,張麗平表示不能贊同:“1994年,三民書局通過簽訂轉讓契約的形式合法獲得包括《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三書》在內的十本李澤厚著作的著作權,並及時在中國台灣和大陸地區都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三民書局是這十本書的合法著作權權利人,這一點毋庸置疑,如今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又提出三民書局僅僅享有匯編作品《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權,這樣的說法我們不能認同。”

  原告訴求獲支持

  為了証明享有著作權,三民書局向法院提交了1995年5月李澤厚與三民書局董事長劉振強的多封來往書信,其中李澤厚表示已向大陸地區及中國香港地區出版社告知版權已屬三民書局,其他出版社不應重印或重版。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原告三民書局是否對《李澤厚論著集》享有著作權?三民書局受讓的《李澤厚論著集》是包括1部作品,還是包括10部作品?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了原告三民書局的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1994年,李澤厚作為讓與人與三民書局作為受讓人簽訂了《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約定:李澤厚將著作物名稱為《李澤厚論著集》的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三民書局。通過一系列証據,能夠証明三民書局合法取得了《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權,三民書局已成為《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財產權人,三民書局理應享有《李澤厚論著集》作品的著作權。

  同時,法院認為,從李澤厚與三民書局簽訂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可以看出:另紙上寫有包括《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四講》等共計10部作品,上面有李澤厚的簽字。所以可以認定,三民書局受讓的《李澤厚論著集》包括《美的歷程》、《華夏美學》、《美學四講》等10部作品。

  對於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李澤厚與三民書局簽訂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中已經對李澤厚的授權行為做了規定,這可以說明在2007年12月江奇勇以李澤厚的名義與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之時,李澤厚已經不再是《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財產權人,《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財產權人應是三民書局,故江奇勇以李澤厚的名義將《李澤厚論著集》中的《美學三書》、《美的歷程(圖文本)》、《華夏美學(圖文本)》、《美學四講(圖文本)》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的行為應屬無權轉讓行為。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澤厚論著集》的著作財產權人三民書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出版發行《美學三書》作品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了三民書局的著作權。同時,萬聖書園公司銷售《美學三書》的行為亦侵犯了三民書局的著作權。

  綜上,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萬聖書園公司立即停止出版發行《美學三書》,判令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賠償原告三民書局經濟損失人民幣8.64萬元,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1.0072萬元,合計人民幣9.6472萬元。同時駁回原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悉,目前雙方均已就本案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

  專家觀點

  專業法律顧問可防止重復授權

  許超 國家版權局原巡視員、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展中心副主任

  本案反映出我國出版界、知識界對著作權法的理解還有待提高。關於匯編作品,著作權法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此可見,被匯編的作品是原創,匯編作品是再創作,原創與再創作是源和流的關系。

  結合本案,從判決提供的証據看,第一,作者讓與原告的是以論著集所指代的10部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第二,契約生效后,作者受契約之約束,不得自行或許可第三人出版同一作品;第三,約束范圍不僅包括由10部作品構成的論著集,還包括十部作品中的每一單本作品;第四,受讓人據此獲得制止第三人及作者本人擅自出版該論著集及集內包含的單本著作的權利。簡單說,原告不僅從在創作——“流”的方面,而且從原創——“源”的方面都取得權利。

  著作權其實是知識產權三大塊中法律關系最復雜的。當然,不可因其復雜而故弄玄虛,但是,畢竟“術業有專攻”。要求每一個人都成為著作權專家是不現實的,也無此必要。合理的解決辦法是由專業人士來處理專門的事物。這一點在西方國家有成功的經驗可借鑒。這種分工不僅僅可以使作者專心致志地搞創作,使其合法權利最大發揮,更是可以在第一時間明確權利,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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