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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握手》作者维权索赔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案件详情】

  被称为“感动过整整一个时代的中国人”的长篇小说《第二次握手》作者张扬,起诉海豚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小说改编成连环画出版,并索赔50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出版社赔偿张扬经济损失10万余元,精神损失3万元。

  张扬诉称,2007年12月,出版社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1979年版长篇小说《第二次握手》改编成连环画《名家老版连环画·关庆留专辑》(全七册)出版发行。张扬说,连环画全套的外包装,《第二次握手》连环画单册的封面、内页、版权页均没有给其署名,出版社从未向他支付任何报酬,因而起诉要求出版社停止出版、销售连环画,在《新闻出版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海豚出版社说,连环画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第二次握手》连环画的再版,那本连环画的著作权人是关庆留老先生。出版社说,他们得到了关庆留老先生的授权,而且关庆留老先生证实说,他在参加该连环画创作时,张扬并没有参加创作活动。出版社认为,连环画的著作权人是关庆留,而非张扬。

  一审法院查明,张扬于1963年2月开始创作小说初稿,当时名为《香山叶正红》,后多次重写。“文革”期间写成的1970年稿更名为《归来》,在全国范围以手抄本形式广为流传,在传抄过程中产生了多个书名,《第二次握手》也是其中之一。1974年,小说被打成“反动小说”,遭到清查、收缴,张扬因此于1975年1月被捕,以“利用小说反党(现行反革命)”之罪名被起诉关押,直到1979年1月18日才得到平反释放。1979年1月末,张扬因患重度肺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入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的1979年3月7日至4月30日,张扬改写修订小说并最终形成25万字的定稿。

  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经张扬许可而出版连环画,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因而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此外,法院还指出,张扬为创作小说倾注了极大的心血,历时16年历尽艰辛,而且还为此遭受严重迫害,身陷囹圄,命悬一线,因而出版社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情节严重,仅公开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给张扬造成的精神伤害,因而判决出版社赔偿张扬精神损失3万元,及2000元合理支出,并停止出版发行连环画,10日内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宣判后,海豚出版社提出了上诉,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但创作成果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创作主体才能取得作者身份。

  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儿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二)继受人

  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元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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