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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饭店握手言和化解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案件详情】

  销毁侵权画作,画家饭店握手言和,获赔经济损失,著作权益得到保障。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李守白诉上海和平饭店有限公司、上海瑞深艺术品有限公司、石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据了解,李守白是现代著名重彩画家,海派剪纸艺术大师,他在2006年创作了重彩画《憩》和《百乐门》。2010年12月,他发现和平饭店咖啡厅内所张贴的4幅油画,抄袭了《憩》和《百乐门》这两幅作品,就把经营和平饭店的上海和平饭店有限公司和提供4幅画作的上海瑞深艺术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这起案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上海二中院在受理后当即决定组建合议庭,与此同时,因为发现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该院又邀请了上海市文联的工作人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本案的审理。事实调查工作很快展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追加了4幅侵权画作的组织者石隆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石隆对于自己在组织侵权画作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核义务,侵犯李守白美术作品《憩》和《百乐门》著作权的行为,向李守白道歉并同意自愿补偿李守白经济损失。和平饭店的经营者也对自己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所犯的过错,向李守白表示歉意。2011年3月9日,李守白的妻子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法院亲手将侵权画作销毁。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了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受自然人行为能力状况的限制,但创作成果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创作主体才能取得作者身份。

  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著作权法第儿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位被视为作者时,可以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享有作者权利,承担作者义务。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二)继受人

  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元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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