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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举证不足输商标 “小美羊独享全部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这两年火锅大兴其道,各种标以“小×羊"的店家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暂且不论这些店之间是否有互为抄袭之嫌,单单“小美羊"一家就已闹出了著作权纠纷。日前,“小美羊"的原股东赵某以小美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美羊公司?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小美羊文字、字体、图形等为由,要求对方赔偿50万元。不过,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她的申诉,其要求最终没有得到浦东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共同出资成立小美羊   如今小有名气的“小美羊"当初的成立颇费一番功夫。2002年3、4月间,赵某、惠某等四人有意筹资合伙经营餐饮事业。当时,赵、惠两人各拿出75万元,另两人也进行了出资和技术入股,这些出资款都由专设的财务人员出具收据并设立账册记录开支情况。此后,四名股东开始寻找合适的经营场所。当年4月7日,他们与洋河饭店的承租人达成协议,以88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饭店餐饮部经营权及店内的资产,而这笔费用便是取自于四人的共同投资款。   这年的4月和6月,为开店做准备,赵某以“小绵羊餐饮公司"名义与一家名为“金彩翼"的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制作合同》,内容为“小绵羊"系列平面设计和“系列印刷",总共两万余元的款项也是在合伙经营的费用中支出。这以后,由于“小绵羊"已被其他公司先行注册,股东们便决定改用“小美羊"的名号,而以赵某名义提出的小美羊图形和文字商标注册申请也很快在7月1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2002年12月2日,小美羊公司正式成立,赵某和惠某各占50%股份。一个月之后,另一家由赵某占90%股份、惠某占10%的上海小美羊餐饮有限公司也宣告了成立。此后,“小美羊"陆续发展了14家加盟店,全部使用了小美羊的系列设计,并都由金彩翼公司提供了相关服务。    37.5万元转让商标   “小美羊"顺利经营了不过一年,两家股东却因为商标出现了矛盾。2003年12月6日,小美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对当初由赵某申请注册的“小美羊"商标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仅仅6天之后,赵某又和惠某一连订立了“股权、出资及商标权转让协议书"、“商标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条件"等三份合约。双方约定:赵某将其持有的小美羊公司50%股权和上海小美羊餐饮有限公司的90%股权以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惠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时,赵某将拟取得的小美羊文字、图形商标权以37.5万元转让给惠某,商标转让协议在正式授予商标权之日生效;受让方在办理商标权转让时付款。这意味着,曾经在创立过程扮演过重要角色的赵某完全退出了“小美羊"的世界。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矛盾的终结。对于当时提出商标申请异议、及之后赵某退出公司的缘由,小美羊公司坚持认为是赵某在办理公司成立手续和经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被其他投资人发现,这才出现了股权及商标受让这一幕。而赵某这一方,自然不会接受这样的理由。赵某认为当初是自己和金彩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协议》,因此享有该商标的著作权。而且,自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也得到了受理。反之,是小美羊公司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小美羊图形、文字作品为条件,在上海、江苏设立数十处加盟店。故而退出“小美羊"后的赵某向浦东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原股东要商标没道理   作为判定制作权归属的重要“证人",金彩翼公司被请到了法庭上,而其陈述似乎对小美羊公司很不利:他们不仅以赵某享有小美羊图形、文字等作品著作权在先为由,认为自己和小美羊公司所做的知识产权约定无效;并称本公司早在2002年的6月20日就和赵某签订了委托设计协议,为对方设计了“以羊为主题的图形、文字美术作品各一幅",著作权归赵某所有。可是,金彩翼公司和赵某都没有就该委托提供任何设计付费、收费的证据,而经比照,赵某和小美羊分别从金彩翼公司取得的小美羊图形、文字字体等基础部分完全相同。最终,浦东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现有证据,驳回了原股东赵某的所有请求,小美羊图形、文字字体美术作品著作权这才名正言顺地归到了小美羊公司名下。

深圳地铁打赢商标官司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获悉,争议多时的深港地铁商标纠纷终于有了结果:一致认为深圳地铁的商标与香港地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香港地铁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深圳地铁的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较早前,深圳地铁委托深圳精英商标事q务所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该图形相关商标的共35件注册申请,均获得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 但是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香港地铁公司对深圳地铁的近30个商标都提出了商标异议,企图阻止深圳地铁取得商标注册,他们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深圳地铁的商标与香港地铁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有抄袭之嫌。

  国家商标局日前已经将共20份商标异议的裁定送达到深圳地铁负责人的手中,一致认为深圳地铁的商标与香港地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香港地铁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深圳地铁的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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