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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著作权案引出对卡通动漫作品性质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卡通动漫形象著作权纠纷案件,该案涉及到卡通动漫作品的性质认定问题,这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少见的类型。

  腾讯公司诉称,腾讯公司是QQ企鹅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并将该卡通形象用在了其开发的即时通讯工具QQ中,由于QQ工具广泛的{知名}度以及该卡通惹人喜爱的形象,卡通动漫企鹅深入人心,获得了广泛的赞誉,成为了腾讯公司的标志。但康福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康福尔sps——820QQ氧吧过滤加湿器和康福尔sps——820至hip卡通族加湿器中使用了卡通形象企鹅,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世纪百旺公司销售了康福尔生产的侵权产品,也构成了对腾讯公司权利的侵犯。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多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专家认为,该起卡通动漫著作权侵权纠纷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少见的案件类型。从法律上讲,涉及到如何认识卡通动漫这种作品形式,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卡通动漫是一个动态的画面,作者肯定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符合作品创作性的要求,可以成为作品,但是又很难将其归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中。另外,由于这种动态的特点,使得在侵权认定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为难点。而且,此案的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业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产品具有广大消费者群体,涉及到该公司的纠纷受到广泛关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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