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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征集语“真龙”未侵权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2005年6月,广西首例广告语征集著作权诉讼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据了解,2002年8月,南宁卷烟厂委托广西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征集“真龙”香烟广告,“南烟”从“真龙广告”所征集的广告语中,选择了“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大量做广告。广告语原创作者桂林市民刘毅认为“南烟”、“真龙广告”恶意剽窃其作品,于2004年5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天高几许?问真龙”为原告刘毅创作,其著作权依法属于原告。法院判定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公开道谢,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定,讼争作品系委托作品,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被上诉人刘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由上诉人真龙广告公司享有,上诉人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刘毅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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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年初,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某校校办主任黎某诉该校校长庞某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浅谈外贸应用文的特点及外贸应用文写作的特色教学》一文的著作权归黎某所有。 1998年5月,海南一学校校长庞某请校办公室主任黎某代写一篇文章,黎某将《浅谈》交付庞某后,庞某仅在文章结尾处署上时间。2001年11月,黎某发现《经贸教育导报》上发表了署有庞某名字的文章,与他给庞某的文章题目和内容都相同。他与《经贸教育导报》负责人进行交涉,对方称,此稿是庞某寄给该报编辑部的,刊登后,稿酬已寄给庞某。

  黎某认为庞某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将庞某告上法庭,要求庞某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赔礼道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黎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和采纳。黎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并确认《浅谈》一文的著作权属黎某所有,由于黎某在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因而丧失了法院判令庞某承担责任的胜诉权。法院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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