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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商业间谍

发布时间:2015-05-15 11:19商业秘密网

商海中任何一项被保密的信息都不仅仅具有保密的意义,而且实实在在是一笔笔金光灿灿的财富。跳槽所带来的最大问题,便是侵犯商业机密。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完善。由于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联邦调查局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帮助公司抵御来自情报领域的攻击,其中主要是来自国外的、对掌握在公司手中的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情报活动进行窃取活动。1996年初成立了一家名叫计算机调查和基础设施评估中心的办事机构,这家机构拥有大约150名计算机专家,它不光与国家安全局进行合作,还与其它情报和执法机构进行合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人才流动频繁化,日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流失问题日趋严重。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在研讨一项新法律,对盗窃企业内部机密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6月26日,产业结构审议会下属的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草拟《知识产权基本法》,并把保护企业机密的有关法案提交国会审议,最迟到2003年《知识产权基本法》将获得通过。日本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企业机密还没有完备的规定,只有对从公司中盗窃有形资产进行处罚的规定,而对复印、使用电子邮箱外泄公司数据等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因此对于一个盗窃装有公司机密资料软盘的小偷,法律只能根据被盗的价值不过100日元的实物来定罪,而不管资料的内容多么重要。经济产业省在日本企业动向调查中发现,由于互联网等通信技术的普及,许多公司在产品设计、材料选择方面的资料常常无故流失。据报道,正在研讨中的企业机密保护法将规定:凡是跳槽者,若被发现曾经通过电脑传送公司机密资料,或在跳槽后使用机密资料者都将被定罪。日本现有法律对盗用其他公司商标的处罚是坐牢3年和罚款300万日元,经济产业省表示将参照该法律制定相关条例。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实施的保护力度不够,使一些被侵犯的无形资产得不到赔偿,但近年来,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了泄密的严重性,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不过同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依据,这些证据包括:权利人合法拥有此项商业秘密的证明,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的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客观条件的证明。如果被申请人否认权利人的指控,也要对其所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证明自己所使用、披露的有关信息与申请人的信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证据等。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证据的,则工商机关可根据反不当竞争法,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违法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泄露,可以自泄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专利权,直接取得专利的保护。   由于行政保护只是一种民事保护,其严厉程度还不足以震慑那些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因此,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为新增的犯罪行为之一,一旦被定罪,对行为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在我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商秘诉讼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偏轻,侧重罚款,致使商业秘密纠纷愈演愈烈。针对肆无忌惮的商业间谍,我国亟待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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