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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售假需要“战友”而非“敌人”(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从这些案例可以发现,不论是在美国还是欧洲,对于假冒商品的治理更多依靠的是权利人自发维权。”李俊慧表示,这适合司法体系成熟、社会监督完善和市场竞争充分的国家,但是未必适合所有国家。

国内打假需要各方合力

相较国外的打假模式,李俊慧表示,由于国情和体制现状,国内打击治理假冒商品,光靠政府远远不够,只靠淘宝等电商平台也不现实。

他表示,从立法上来看,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售假所需承担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从侵权责任角度看,入驻商家售假,淘宝等电商平台可能要对商家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首先,“通知涉假但下架不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明知商家售假视而不见需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因入驻商家售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淘宝等电商平台也要承担多重责任。李俊慧表示,其一是管理不善先行赔偿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其二是商家侵权平台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前国家大力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强力治理假冒侵权,才能给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清扫出空地或舞台。”李俊慧指出,在打击假冒侵权商品面前,国家工商总局等行政执法机构与淘宝等电商平台确实是“战友”,而非“敌人”,期待双方联手掀起的强劲打假风暴尽早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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