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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护商标专用权力度进一步加大字号(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

  那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呢?孔祥鹏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人一般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对此,北京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春湘向笔者表示,赔偿损失,主要是弥补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赔偿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沈春湘指出,《商标法》对恶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规定,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侵权监管 加大力度

  近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也积极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对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行为的监管力度。

  近日,广西省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厂家举报,在东盟商务区的一个建筑工地内查获了1200块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目前,工商部门已对此事进行了立案,将严查追踪该批假冒瓷砖的来源;近期,江苏省宿迁市洋河工商分局坚持打假保名优,有序地开展啤酒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品牌保护力度,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啤酒产品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截至2014年12月21日,洋河工商分局共查获了侵权啤酒543箱,立案1件,有效维护了当地啤酒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和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沈春湘表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监管涉及到海关、工商、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好相关职能是减少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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