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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事件(2)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11月11日”这个具体的日期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更不能垄断对“11月11日”这个特定日期含义的使用。从目前的市场状况来看,消费者不会将“双十一”仅作为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进行认知,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社会公众普遍参与的购物节日对待。 目前,“双11”已经成为消费者和商家普遍参与的购物促销活动,如果阿里巴巴希望通过注册“双十一”商标,来垄断这一特定日期里的网络销售市场,不合情理。 另外,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禁止权是有区别的,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时,应该严格按照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内容进行使用。在实际使用中,阿里巴巴并未对“双十一”商标严格按照注册时的情况进行使用,而是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了变形使用,即阿里巴巴对其“双十一”商标的实际使用存在问题,而阿里巴巴以此主张其他电子商务企业构成侵权,有待商榷。 李顺德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 阿里巴巴将“双十一”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出于商业运作的目的可能更多一些,即对其进行商业炒作的成份远大于对其进行商标权利保护的考虑。 阿里巴巴将“双十一”注册为相关服务类别上的商标,即是以“双十一”表明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来源,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如果在广告宣传中出现了“双十一”字样即构成侵权,因为服务类别上的注册商标对应的是服务提供者,而不是商品的提供者。 此外,目前阿里巴巴对“双十一”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所指向的服务类别,并非是其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因此“双十一”商标在实际中并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阿里巴巴不能以此阻止其他商家合理使用“双十一”标识进行正常的促销活动。 阿里巴巴此次对“双十一”商标的权利主张,可能短期内会起到吸引眼球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对于商家提高自己的商誉未必会起到正面的作用,相反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 黄晖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双十一”商标引发的争议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该商标的注册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二是“双十一”商标本身存在的描述性问题。 数字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但其注册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其中就包括对特定时间、节日的描述一般不能注册为商标。“双十一”虽然已经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但其本身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有待进一步探讨。阿里巴巴将其与特定的服务类别相结合后,虽然不能定性为通用名称,但“双十一”至少直接描述了该服务的提供时间。 此外该事件还涉及判断商标有效性的时间节点问题,是应该以申请注册日为准,还是以提交行政程序的时间为准。以其申请日为准,“双十一”商标是3年前提出注册申请的,但随着此后众多电子商务企业对其越来越多的使用,可能会造成其显著性的丧失,从而出现可被撤销的情况。就其他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双十一”标识而言,更多的是在描述自身促销的时间,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条件,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陶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对于“双十一”标识,如果要分析其是否能注册为商标,应该先分析其是什么类型的标识,是任意性的还是臆造性的,是否具有通用性或者描述性的特征。在对其进行显著性的判断时,时间节点的把握很关键。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双十一”一词已从2009年之前的偏臆造性词语演变为一个描述网上商城在11月11日举办大规模促销活动的描述性词语。进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企业自2010年以后加入到每年11月11日的促销活动,“双十一”迅速成为网络热词,现在,对于以年轻人为主的网购群体而言,“双十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消费者和媒体指代电子商务企业促销的通用词汇。 当阿里巴巴于2011年11月申请将“双十一”在第35类、第38类注册为商标时,“双十一”当时已经成为了一个描述促销活动的词语,在核准注册的相关服务项目上的显著性已经很弱了。时至今日,当“双十一”具有通用词汇的色彩时,如果阿里巴巴将“双十一”作为商标排他性地使用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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