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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双十一”商标事件(3)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11月11日前后的促销活动中,是站没有依据的。 夏扬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阿里巴巴而言,其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指定使用的是相关服务类别,但阿里巴巴本身并不是该服务的提供者,服务的真实提供者是在淘宝或天猫平台上的入驻商家。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的“双十一”商标指向的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对应到其本身,有待商榷。 阿里巴巴注册“双十一”商标应该是出于商业运营的目的,是经过其深思熟虑的。但在实际商业使用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双十一”商标含义遭遇淡化,阿里巴巴作为商标注册人并未进行积极的维护,使其显著性逐渐弱化甚至丧失。在“双十一”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将该商标与阿里巴巴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 该案还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新的经济活动形式的出现,如何对显著性不强的注册商标通过法律进行权利规制,这也是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的新问题。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双十一”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取决于其指定的具体服务的类型,以及它和具体日期之间的关联性。而“双十一”标识经过使用,已经成为普遍性指代日期的词汇。从该角度来说,如果用它来指示特定日期即11月11日的服务来源,则显著性特征是有问题的。如果它所指示的服务没有特别的时间属性,则另当别论。如,“双十一广告公司”“双十一商场”之类,其中的“双十一”可能可以被核准注册。 目前,各电子商务企业在各自的网页上均标注“双十一”标识开展促销活动,传达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对网络促销活动的时间段描述,消费者并没有将“双十一”标识与特定的商家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或者将其作为商标对应到特定主体的商业活动。因此,消费者只是认为“双十一”标识是对特定时间段的打折促销活动的描述,而非商标意义上使用行为。 另外,“双十一”即便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某类服务上,但由于该商标本身即具有了明显的描述性特征,阿里巴巴需要就此承担该商标本身的禁用范围受到限制的风险。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不能起到限制他人使用“双十一”指代特定日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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