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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有那些

发布时间:2015-05-15 10:42商业秘密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列形式:   一、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五、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六、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七、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九、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一、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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