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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影視作品 須尊重著作權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瓊瑤訴於正著作權糾紛一案引起人們對原創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關注。在影視作品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不僅包括編劇對於劇本的著作權,還有制片人對於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以及導演、攝影、演員、作詞、作曲等作者、剪輯人員等共同創作方的相關權利。

  制片人享有著作權

  王某在《S》劇拍攝前期投資30萬元,后又通過拉贊助的方式籌集資金,后期制作過程中,王某向導演、制片主任等相關演職人員支付了報酬。田某稱其也參與了監制、策劃,訴至法院要求確認《S》劇著作權歸其所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為拍攝《S》劇進行了投資,是《S》劇的制片者,對《S》劇享有著作權﹔田某監制、策劃工作系為他人創作提供組織工作或輔助工作,並不能以此獲得著作權,最終裁定駁回了田某的起訴。

  點評: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應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實際投資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為攝制作品使用劇本、音樂等其他作品時,應取得其他作品權利人的許可。

  拍攝影視作品應經權利人許可

  張某創作《Q》劇本,某影視公司給付張某之妻趙某酬金后拍攝該劇,后張某去世。張某女兒小張及妻子趙某以攝制權糾紛將某影視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張某和某影視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趙某接受劇本的報酬,可以確定張某已經許可其使用該劇本,影視公司沒有侵權行為。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點評:

  制作者拍攝影視作品,需要經過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才能使用。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創作改編作品時,應經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重視信息網絡傳播權

  H公司擁有電視劇《G》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B公司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在線播放該劇。后H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法院經審理查明,B公司提供了該劇的搜索鏈接服務,播放時跳轉至第三方的頁面開始播放。另外,播放《G》是由第三方向B公司提供接口,B公司建立鏈接后形成的。法院認為,B公司的鏈接行為不是單純的網絡服務行為,而是以鏈接為技術手段,與第三方分工協作,共同向網絡用戶提供《G》劇的行為,侵犯了H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最終判決B公司賠償H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損失5000元。

  點評:

  如果有証據証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其應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証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據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僅僅是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斷開鏈接的,不承擔責任。如果明知或者應知是侵權作品,或者與他人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構成侵權的,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影視作品的片名保護

  某影視公司享有電視劇《神探D》的版權,該劇已多次播出﹔后某文化公司取得《神斷D》發行權,並在B電視台播放。某影視公司將某文化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影視公司為《神探D》的經營者,電視劇《神探D》屬於知名商品,影視劇的片名即為其商品的名稱。某文化公司作為相同經營領域的競爭者,將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神探D”僅一字之差的“神斷D”作為其制作發行的電視劇劇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判決:某文化公司賠償某影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3萬元,並在報紙上發表公開聲明,澄清事實。

  點評:

  影視作品屬於文化商品,其市場價值主要通過著作權的行使而實現。某文化公司作為相同經營領域的競爭者,應當知曉《神探D》在先使用,仍使用與在先使用商品名稱相似的《神斷D》,且在劇中使用了類似的片頭推出方式、服裝服飾風格和演員造型等,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兩劇產生混淆,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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