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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著作权纠纷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5-05-15 10:57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中文字体产业由于侵权现象频发,字体开发权利人得不到经济赔偿,而导致该产业急剧萎缩。加之一直以来国内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保护,有关中文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而赋予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司法界、学术界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正、反观点。

  案例 方正诉宝洁倩体字库侵权案

  案件回顾: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24款产品的包装、标志、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该公司倩体“飘柔”二字,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宝洁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海淀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中的单字无独立著作权,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方正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案例 汉仪“秀英体”侵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2010年,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故将两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2011年11月,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6万元。

  点评:两案的发生引起了业内专家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以及计算机字体如何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有关方面也曾针对这一问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有专家认为,字库中的美术字,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也有专家认为,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机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容易,同一字体中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两案的不同判决让国内字体字库行业经受了两次不同的考验,同样也给司法界、学术界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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