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处罚文书 > 正文

冒用“中国驰名商标”虚假宣传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18 10:08商业秘密网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处字[2013]2号
 

  当事人:
  2013年4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家私”的门头广告、墙体广告、门店卖场内及电视台广告中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且该广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于2012年9月17日以来,在解放路租用三楼从事家具销售活动,你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家具有限公司统一配发的相关金亿家具宣传单、产品宣传册、宣传横条,布置了门店卖场、店内天花、楼梯梯步间、墙体喷绘广告、收银台背景墙、店外大型门头广告和墙体广告,制作、悬挂和张贴了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家私的广告;同时该卖场放有外包装完整的家具其外包装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在卖场内展示的家具系列产品上摆放了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及产品说明书上均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在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4月期间,你通过电视台播放的CCTV-7、CCTV-10、中视购物、中央教育-1、国防军事、江苏卫视、北京卫视、湖南卫视、重庆卫视等24路数字频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滚动字幕广告和换台广告,其广告内容为“中国驰名商标”家私的电视广告。你和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向我局提供了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复印件一份、“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复印件一份,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落款为中级人民法院。我局于2013年3月27日、5月22日两次发函给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是否作出认定家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5月27日两次向我局回复称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印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与该院民事案件所诉信息不相符,该案件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纠纷案。你发布的家私标称 “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家具外包装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家具就是“中国驰名商标”。
  另查实你自开业以来共投入家私广告费用一万七千元,截止案发时你共向公司进货十万一千六百五十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资格;
  2.你与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家私特许专卖店协议书一份、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享有特许经销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家具的事实;
  3.你向成都汇款单4份及订货单8份原件和复印件和公司出具的你进货情况证明一份,证明你购进家具的来源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及13张照片,证明你发布广告在县销售了标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家具产品的事实;
  5.你提供的产品宣传册2本、宣传单页一份和产品标价签两个等宣传资料,证明你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告的事实;
  6.你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第5881377号和第545418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20类包含家具、沙发、桌子与加盖有责任公司印章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认定第5881377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有直接关联;
  7. 你提供的由公司加盖印章的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及民事判决书复印各一份,证明其虚构具通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