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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似商标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5-05-18 15:41商业秘密网
  【论文摘要】认定近似商标侵权时,首先要进行近似商标的判断。要进行近似商标判断,首先应查明该商标是否在使用。在进行近似商标判断时,有权认定近似商标的主体应遵循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坚持以商标的整体结构与商标的显著部分相比较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以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作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为标准。在具体的判断方法上,应以核准的注册商标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评判。在具体的个案认定中,应以商标的整体结构(形状、图形和颜色)相似、外观近似、在视觉上容易引起混淆为标准,结合商标的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应注意商品质量的好坏与近似商标侵权行为无关;与商标权人在使用时是否标注注册标记无关;对于已申请注册、尚未核准的近似商标照样可以认定;对于争议期商标,在被撤销之前应当保护其商标权。另外,与驰名商标近似时,要从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角度,予以认定。
  【关键词】商标 近似商标 判断 认定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商标法》的中心内容。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执法机关商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商标侵权方面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即直接假冒的少了,傍名牌、借打“擦边球”牟取“搭车”利益的多了。如有些人认定,“瞄准名牌产品,通过打商标的擦边球,就能快速获利”, 他们把这些著名、驰名商标稍加改动,作为自己的未注册商标来使用;甚至有人把这些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以蒙蔽和对抗商标权人或执法人员。即使该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这些人利用不服裁定复审、诉讼等程序方面的权利,拖他个三、五年,如此等等。这些新情况的出现增加了商标管理工作的难度。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近似商标的判断。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对于近似商标的概念,目前论述较多,在概念的表达上虽有所不同,但对近似商标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却大同小异。但是,对于如何认定近似商标、认定近似商标的原则、标准等问题,目前还没有见到专门论述。准确判断近似商标是各级执法机关认定近似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审查、复审等商标确权过程中,准确判断近似商标是关键;有关近似商标的判断原则、标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执法,在处理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冲突,以及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认定近似商标的主体
  一个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各人都有不同的见解,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认识作出自己的判断;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的判断和认定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商标法》虽没有明确规定哪一个人或哪一个机关可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综合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我认为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近似商标。
  (一)商标确权过程中的认定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权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认定某个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
  《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有权认定近似商标,且该认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商标局的认定。(作者:未知,来源:海盐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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