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不正当竞争 > 判决文书 > 正文

(青岛)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9 10:02商业秘密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南民初字第30068号

  原告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祝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泉,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理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兆利,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竹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理军、陈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山公司)系“元正”、“正山堂”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生产的武夷山茶叶产品属于中国茶叶中的精品,尤其是金骏眉产品更是茶中极品,在国内外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正山公司的茶叶产品的销售实行授权专卖的经营方式,经正山公司认可的授权零售经销商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在正山公司的官方网址www.lapsang.cn都可以查询到。原告经正山公司授权,全面负责正山公司产品在青岛市销售网路的建设和维护。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没有取得正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来路不明的所谓正山公司茶叶产品。2012年3月14日,青岛某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了价值62400元的所谓“正山堂”金骏眉茶叶产品。原告和正山公司都确认截至提请本诉讼之日,从未授权被告经销任何正山公司的茶叶产品。作为商场,在上柜销售权,有义务审慎审查商品的来源及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要求供货商提供进货来源及合理有效授权证明,商场未尽上述审查义务,构成侵权。被告是一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国际化商业企业,理应有完善的经销商品管理制度,但被告至今也未能提供其合法的进货渠道,因此,被告擅自销售正山公司产品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而且被告接到消费者和原告投诉后,仍置若罔闻地继续在商场内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更进一步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性。正山公司在其授权经销商中实行区域统一定价制度,被告出售的正山公司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正山公司对青岛区域的定价标准,扰乱了青岛当地的市场秩序,对正山公司及其所属品牌产品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茶叶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的维权费用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4.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正山堂”系注册人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第66670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糕点;食用淀粉;谷类制品;糖果;调味品;咖啡;蜂蜜。该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授权原告作为青岛地区独家经销商,在该区域全权开展销售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后出具授权书确认授权期限至2013年4月19日。该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原告出具授权书称:受托人青岛竹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系委托人在青岛区域的总经销商,现委托其就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权问题开展维权行动,包括直接以受托人的名义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及采取诉讼方式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原名称为青岛竹君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经营场所非www.lapsang.cn网站显示的授权经营商。
  三、某消费者在被告处以5200元单价购买15盒“正山堂”金骏眉茶,最终按8折计价为62400元。2012年5月23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函,告知正山公司接到青岛一消费者投诉,在被告处购买了62400元的“正山堂”金骏眉产品,经原告相关人员核验,该产品系经非正常合法流通途径进入,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刊登书面致歉,在销售场所悬挂致歉信,承诺召回高价销售的产品,向消费者退返差价,并立即停止侵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