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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同城”非“58同城” 不正当竞争被判更名

发布时间:2015-05-19 13:24商业秘密网
  因认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58同城”的关联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将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八同城中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在名称中停止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五八信息公司20.6万余元。日前,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五八信息公司诉称:“58同城”作为我公司网站名称,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生活服务网站。“58同城”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我公司的关联公司,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我公司利益。且五八同城中介公司经营口碑很差,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我公司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在《北京晚报》、《新京报》等媒体上赔礼道歉30天,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公证费6320元。
  五八同城中介公司辩称:在我公司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58同城”尚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我公司与五八信息公司在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收入来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各自提供的服务亦不构成混淆。“五八”及“同城”均不属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通用含义,且已成为多家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命名合理合法,无仿冒故意,请求法院驳回五八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58同城”系臆造的词语组合,并非通用词汇,因而本身即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征。五八同城中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五八同城”读音与网站名称“58同城”完全一致,足以使人产生两公司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易导致混淆,侵害了五八信息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还认为,对竞争关系的要求并非狭义上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的一致与重合,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可能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损害竞争秩序,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作者:未知,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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