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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2)

发布时间:2015-05-19 13:36商业秘密网

  (二)确立一个一般条款(兜底条款),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
  经济领域的各种现象日益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条文规定的太原则、不易操作、不完善,与经济生活的需求有着很大的差距。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个一般条款是必要的。首先,设定一般条款是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需要。其次,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为适合反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尤其需要一个扩大该法调整范围, 补充概括性、拾遗性的一般条款。
  (三)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实现行政责任向民事责任的转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原则。这种法律责任制度会导致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监管有限使违法成本降低, 从而变相鼓励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 行政权的过度干预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因此, 只有实现从行政处罚为主到民事救济为主的责任制度的转变, 才能更好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实现立法的文明、进步。同时加入非财产性责任, 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以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影响范围、增加的其违法成本。
  总之, 我国当前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疵漏是方方面面的,而由于笔者能力的限制,在此所探析的也只是其主要或基本的方面, 并非面面俱到。我们对之应采取正确的态度是不能掩饰, 必须梳理并适时地加以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注释:
  苏永钦:《论不正当竞争与限制竟争的关系》,法学论丛,1970年12月第1期。
  毛义涛、王青松:《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比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作者:王 萍,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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