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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19 14:31商业秘密网

  针对此次修改草案中提到的、“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作为外观设计予以专利保护这点,如何理解与把握值得商榷。例如,一个适用于触屏平板或手机的应用程序,其显示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是基于所适用的电子设备的尺寸与形状、并综合考虑了多名使用者的使用习惯而进行设计的,能够使使用者更加便利地操作设备、获取信息,那这样的图文排版是否可被视为“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呢?这种判断比较主观,并且很难定义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是否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尤其是,通常这种图文排版均具有可供点击的超链接,这本身就实现了提供信息浏览的产品功能。笔者认为,关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可以借助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将仅起标识如超链接等信息的作用的图文排版排除在外,以防不当损害公众利益。
  总之,此次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上迈出了一大步,是值得肯定的。而作为申请人、专利代理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则需要尽早着手,认真研究这个课题,为日后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保护的运用、实践做好准备。而笔者对于修改草案的管窥之见也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作者:谭彦闻、胡强,来源: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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