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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管理电子信息的立法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5-19 15:54商业秘密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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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尔尼公约共有15个成员国。英国于1887年,美国于1989年,澳大利亚于1928年加入该公约。http: //www.wipo.int/treaties /documents/english/word/e-berne.doc.2004 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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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2]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40-144;174-176;554.
  [11]鉴于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内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涵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明确废止了该司法解释第9条。
  [13] 有学者错误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有关版权管理信息的规定就意味着版权人产生了独立的“管理信息权”。参阅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38-144.
  [14] 许超。关于网络传播与著作权的关系。[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C].2001(1)。(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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