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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洋完胜“莫代尔”商标保卫战(2)

发布时间:2015-05-20 15: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商评委认为,根据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的陈述和提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述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情形。
  申请人称“莫代尔(MODAL)”系其开发的一种高湿模量纤维素再生纤维的名称,并提交了《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一书及下载的有关网页资料予以佐证。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显示,将“莫代尔(MODAL)”作为一种“用化学方法溶解纤维素纤维”的名称其修正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专业工具书、辞典已将“莫代尔(MODAL)”列入某种纺织纤维商品通用名称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此前业内即巳将“莫代尔”作为新一代人造纤维通用名称使用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具有其他的不良影响的标志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据此,商评委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莫代尔”名至实归
  兰精股份公司不服商评委于2010年8月2日作出的裁定,并就商评字(2010)第19351号《关于第1681277号“莫代尔”商标争议裁定》(以下简称第19351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赛洋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今年3月4日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兰精股份公司诉称:莫代尔(MODAL)纤维是由兰精股份公司开发的高温湿模量的纤维再生纤维,作为纺织行业一种再生纤维的通用名称,已经被收入国家标准中。争议商标仅仅由“莫代尔”一词构成,该词汇已经成为一种前纺织纤维的通用名词,缺乏显著性,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第19351号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评委辩称:第1935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赛洋公司述称:国家标准的修改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兰精股份公司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19351号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系第1681277号“莫代尔”商标,由赛洋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申请,于2001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2009年2月6日,兰精股份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同时,兰精股份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证据:1、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31日批准、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国纺织标准汇编》;2、帕兰朵、恒适等内衣品牌的宣传单;3、在谷歌、百度中对“莫代尔”、“纤维”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在百度百科中对“莫代尔纤维”的解释。2009年12月18日,赛洋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争议答辩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海内衣行业协会于2005年和2009年向上海莫代尔高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代尔公司)颁发的上海内衣名优产品证书;2、国家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4年、2005年、2006年向莫代尔公司颁发的生态纤维制品标识证明商标准用证;3、赛洋公司、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的关于修改标准的请求书。20t0年8月2日,商评委作出第19351号裁定。(作者:张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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