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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洋完胜“莫代尔”商标保卫战(3)

发布时间:2015-05-20 15: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在诉讼中,兰精股份公司补充提交了“莫代尔”、“莫代尔纤维”在网络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在淘宝网上搜索“莫代尔”、“莫代尔纤维”的商品列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莫代尔”于2000年8月22日申请,于200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虽然2006年实施的国家标准收入了“莫代尔”一词,但争议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国家标准。同时,考虑到一词多义的现象极为普遍,即便“莫代尔”一词根据国家标准具有某种纤维的含义。兰精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消费者仅仅将“莫代尔”认知为某种纤维。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论正确。“莫代尔”标志本身并无违法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情形,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结论正确。
  今年3月10日,北京一中院驳回了兰精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第19351号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兰精股份公司对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于今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院在审理后认为,判断争议商标应否予以撤销,应综合考虑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发生的事实状态的改变,一般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理由。本案中,争议商标“莫代尔”于2000年8月22日申请,于2001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而“莫代尔”一词被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而该标准是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故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的时间远远早于“莫代尔”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兰精股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或者核准注册时,“莫代尔”一词已经成为某种纤维的特有名称,故商评委及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兰精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消费者仅仅将“莫代尔”认知为某种纤维,原审法院考虑到一词多义的现象极为普遍,认定即便“莫代尔”一词根据国家标准具有某种纤维的含义,但并不因此必然排除其具有表明商品来源标志的含义,并无不妥。“莫代尔”标志本身并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次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商评委及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高院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兰精股份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专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莫代尔”商标权利人企业是我国最知名的保暖内衣生产企业之一,生产的“北极绒”、“高科暖卡”、“莫代尔”等品牌内衣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全国范围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赛洋公司注册的“北极绒”商标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形象代言人、著名表演艺术家赵本山在北极绒内衣广告中的广告语“地球人都知道”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莫代尔”是赛洋公司独创的商标,这种独创性体现在赛洋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第一家申请注册“莫代尔”商标的企业,在申请该商标之前,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均没有人申请过“莫代尔”商标。(作者:张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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