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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本院审理期间,东方源公司以其通过与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8月10日签订东方国际项目商铺代理招商服务合同,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已经免费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不构成 侵权行为为由,申请追加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普拉达公司则以东方源公司申请追加的被告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也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为由,不同意追加被告。普拉达公司称其从未授权宁波特蚁服 饰有限公司销售普拉达商品。东方源公司称其销售商品和使用商标是经合法授权,但未能提供普拉达公司授权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华商报社在发布广告时审查了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 关合同书、商标使用授权委托书、工作联系单等与广告发布有关的证明文件。
  庭审中,普拉达公司称东方源公司在相同类别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进行广告宣传、华商报社刊登广告,侵犯了其第1263052号、第18类G572096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对普拉达公司“PRADA”字号、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以及其 商标的声誉和企业的声誉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普拉达公司诉讼请求赔偿合理费56780元包括律师费及其它费用;普拉达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有的商品销售均通过其直营店铺进行销售,不存在任何经销商或代理商。即便是品牌折扣商店,也是由其直营。普拉达公司的商 业模式是高端奢侈品牌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直营的商业模式可以有效避免中间商和代理商降低品牌服务的档次、选择与品牌形象不符的经营场所、或从事其他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普拉达公司在店铺选址方面具有严格的标准,以防止降低品牌的商业形象、减损商 标声誉。东方源公司称其尚未开业,不存在销售侵害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普拉达公司是否在中国依法取得“PRADA”文字、图案注册商标及本案应否追加被告;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之行为是否构成侵害“PRADA”文字及图案商标专用权行为;东方源公司、 华商报社之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普拉达公司是否在中国依法取得“PRADA”文字、图案注册商标及本案应否追加被告的问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1999年4月14日普雷菲尔股份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PRADA”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8类的“手提包、钱包、行李箱、公文包、运动用手提包、旅行袋、钥匙盒(皮革制)、伞、拐杖、鞭子 、非贵重金属马具配件、马笼头(马具)、马鞍。”注册证第1263052号。2001年6月7日普雷菲尔股份公司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普拉达公司(PRADAS.A)。2011年12月12日商标局注册证明普拉达公司在18类商品上使用的“PRADAMILANO”商标已经在商标局注册,注册号 G572096。以上事实证明,普拉达公司在中国依法取得了“PRADA”、“PRADAMILANO”注册商标。东方源公司虽辩称,普拉达公司在中国没有依法取得“PRADA”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争讼之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因此对其此 项辩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审理期间,东方源公司以其通过与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东方国际项目商铺代理招商服务合同,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已经免费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不构成侵权行为由,申请追加西安久 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普拉达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明确表示其不同意追加被告,同时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对东方源公司申请追加 被告的申请,依法不予采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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