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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方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商报社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6 14: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二、关于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之行为是否构成侵害“PRADA”文字及图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种识别功能是为消费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来源提供保障,使人能够与他人提供的商品区别开来。因而,商标受保护的基础最终体现在具有识别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 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说明,商标性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商标是为了标示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通过使用商标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本案中,2012年8月29日《华商报》刊登了东方源公司为推介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的招租广告,广告中的女款手提包使用了“PRADAMILANO”文字和图案商标,广告语为全球顶级奢侈品牌进驻, 引领国际奢侈生活潮流,“PRADA”意大利时尚品牌,创始于1913年等。由此事实证明,东方源公司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的女款手提包中有“PRADAMILANO”及其文字表述中有“PRADA”注册商标,但刊登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推介其投资开办的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 铺,引进商户进驻东方国际中心;东方源公司并未在其经营的房产项目和推销的店铺商品上使用“PRADAMILANO”及其“PRADA”注册商标,其与普拉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东方源公司只是向消费者描述了自己投资开办了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 销店铺,将引进“PRADA”等全球奢侈品牌进驻,并未表明自己是普拉达商品的提供者,广告中涉及的图案及商标对东方源公司的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并不能起到识别东方源公司投资的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来源于普拉达公 司的作用。换言之,东方源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PRADAMILANO”及其“PRADA”注册商标,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更不会对普拉达公司的商标识别功能受到损害,且该商业房产项目尚未开业经营,不存在使用商标的商品 。故此,东方源公司在《华商报》商业广告中使用“PRADAMILANO”及其“PRADA”注册商标,推介东方国际中心商业房产项目及商铺招商广告宣传,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普拉达公司认为东方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 法不予支持。
  由于东方源公司作为2012年8月29日《华商报》刊登的推介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的招租广告主,属于非商标意义上使用普拉达公司争讼之注册商标,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此,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华商报社发布广告的行为当然也不构成侵害 商标权的行为。
  三、关于东方源公司、华商报社之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认定不正当 竞争行为时,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其二是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其三是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手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市场损害的行为。本案中 ,普拉达公司先后在《世界时装之苑》、《时尚芭莎》、《商业周刊》、《中国纺织报》等报刊进行了广告宣传,并为此投入了巨额资金,通过长期的品牌维护和广告宣传投入,其商品已成为时尚文化品味的象征,为公众所认知、接受以及利用。“PRADA”商标及字号在 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易将其与奢侈的服饰、手提包等商品相联系。东方源公司为获取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未经普拉达公司许可,在其广告内容中载明:普拉达——PRADA,意大利时尚品牌,始创于一九一三年,全球鼎级奢侈品牌进驻,引领国际奢侈生活潮 流。该行为属于故意利用普拉达公司的商誉,借用“PRADA”的知名度,推介自己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以此吸引相关公众的视线,提升其店铺的品味和形象,将自己的店铺与时尚、高端商品密切联系,提高自己的商品推广交易机会,不正当的获取了比其他 竞争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和利益。同时,作为国际知名奢侈品牌,正如普拉达公司所言,其在中国境内所有的商品销售均通过直营店铺进行,不存在任何经销商或代理商。这种直营的商业模式可以有效避免中间商和代理商降低品牌服务的档次、选择与品牌形象不符的经营 场所、或从事其他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普拉达公司在店铺选址方面具有严格的标准,以防止降低品牌的商业形象、减损商标声誉。东方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商业中心为“国际潮牌街、餐饮大食代”,暗示该商业中心亦聚集众多档次不同餐饮商铺。东方源公司的广告 无法避免给消费者造成普拉达公司商铺与中低端餐饮品牌混同在一起经营的印象,将有可能损害普拉达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标声誉。因此,东方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为推介东方国际中心房产项目和推销店铺的招租,在其相关广告中使用 了“PRADA”、“PRADAMILANO”文字和图案商标,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普拉达 公司认为东方源公司的行为借用了普拉达品牌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非法地攀附和利用了普拉达公司商标及字号的声誉,有损普拉达公司的品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东方源公 司虽辩称其已通过西安久龄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特蚁服饰有限公司免费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及字号的合法授权,因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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