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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阳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6 15: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一、被告人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72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运成
  审 判 员  潘燕清
  代理审判员  黄天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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