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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沈祥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6 16:3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告沈祥祥答辩称:一、沈祥祥于2013年9月份在淘宝网站经营销售完美芦荟胶商品,由于经营不善,于2013年10月份关闭了该销售网站,在经营的一个月内,仅售出了几百支芦荟胶,不存在完美公司所说的成交量大,影响广泛的情形。二、在经营期间,沈祥祥销售的芦荟胶是正品,并非完美公司所说的包装粗糙的侵权商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沈祥祥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没有侵犯完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完美公司诉请沈祥祥赔偿50000元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完美公司不能证明沈祥祥因商标侵权遭受的损失,侵权数额应按沈祥祥销售该商品所得的利益进行赔偿。即使沈祥祥构成侵权,沈祥祥的盈利仅为1000元,赔偿数额应仅为1000元。四、完美公司诉请的10000元合理费用支出由沈祥祥负担,无理无据,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诉讼主张,完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证明完美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核准续展至2019年11月13日。
  证据2、公证书,证明完美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证据3、公证书,证明完美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证据4、(2012)粤广白云第23367号公证书(专卖店购买正品),证明同期正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元每支。
  证据5、(2012)粤广白云第23366号公证书(正品特点展示),证明正品产品特点。
  证据6、公证费发票,证明完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7、(2013)鄂楚信证字第26261号公证书(网上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证明完美公司在沈祥祥经营的网点购买侵权产品的情况。
  证据8、公证封存实物。
  证据9、检测报告,证明沈祥祥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
  证据10、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完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11、淘宝卖家信息披露文件,证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完美公司披露涉案商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经质证,沈祥祥对完美公司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但对其他证据有异议:对证据4、5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发票仅是一般的交款通知书,完美公司应当提供正规的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花费的真实性。证据7的第13页明确记载沈祥祥出售商品的价格为38元每支,8元只是活动促销价。对于证据8,完美公司不能证明该商品就是侵权商品,也不能陈述与正品有何区别。证据9是完美公司自己出具的,没有公信力,不能证明沈祥祥出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对证据10的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律师费应当自行承担。证据11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完美公司称沈祥祥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有明显区别:正品商品上的字体清晰,重影处的标志小,被控侵权产品的标志较大;正品每一批次均有批次号,经落实当天出厂的产品的批次号为182413,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为622048,与正品当天的批次号不同;正品的产品防伪标记撕开塑料外皮后绿色部分呈波浪形连接到塑料外皮上,该技术是完美公司产品的特殊防伪技术,而被控侵权产品塑料外包装会全部被撕开;撕开外包装后,正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有明显色差,被控侵权产品颜色较深,反面字体也存在差异。而沈祥祥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完美公司生产,完美公司不同批次的产品,质量不一,颜色不一,属于产品的瑕疵。
  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1999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332692号图形商标,该商标特征为一个从左向右依次向上舒展的芦荟叶片图形,叶片与叶片之间有明显的间隙。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2009年10月27日,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后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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