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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8商业秘密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4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门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余卫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祝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笑,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歌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二伟,被告金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部(韩红演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部(陈琳、杨坤演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4部(尚雯婕、张靓颖等人演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1部(金莎、阿杜、林俊杰演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3部(何润东、游鸿明等人演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6部(何炅、田震、毛宁等人演唱)等作品。上述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分别与涉案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金歌公司方面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金歌公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金歌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歌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10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金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04000元;3、金歌公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金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音集协自愿放弃对涉案的1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主张,即第1项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金歌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8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上述音像出版物内含包括85部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能够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6、3264、3270、3262、3268、3256、3255号《公证书》及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273、272、271、270、269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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