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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5:21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被诉侵权产品上“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是否与涉案专利权的“轴承安装座及吸嘴定位轴承”构成等同。涉案专利并未对“吸嘴定位轴承”作具体定义,但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工作时吸嘴顶端能碰到吸嘴定位轴承受阻而下移”、“吸嘴已在吸嘴定位轴承的阻力下(因为吸嘴和引取滑杆一起向前移动过程中吸嘴顶端碰到吸嘴定位轴承受阻,而吸嘴定位轴承己调至适当位置并固定,吸嘴安装座与吸嘴之间装有吸嘴回位弹簧,所以吸嘴只能下移)下移并通过真空泵及吸管的吸气以吸住坯盒下的面纸”的表述分析,“吸嘴定位轴承”实质上是一个限位件,起渐入式限位作用,它通过吸嘴定位轴承的曲面,将吸嘴进行限位,并随着吸嘴的横向移动,逐渐将吸嘴下移,当吸嘴与吸嘴定位轴承的最低端接触时,吸嘴下移到位,从而吸住面纸。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在吸嘴横向移动过程中,先与摆杆斜面的上端接触,随着吸嘴横向继续移动,吸嘴在斜面的作用下逐渐下移,当吸嘴与摆杆的斜面下端接触时,吸嘴下移到位,从而吸住面纸。从技术手段上看,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带斜面的摆杆”的斜面作用限位吸嘴,与涉案专利通过“轴承”的曲面作用限位吸嘴,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从功能上看,二者均对吸嘴进行限位;从效果上看,二者均对吸嘴进行限位后吸住面纸;上述“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代替涉案专利所述的“轴承”属于常规技术,系该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变换手段。因此,二者属于等同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华科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中科公司享有的专利权。
  二、华科公司应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华科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科公司要求华科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除原审法院就地查封被诉侵权产品外,中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和半成品,故中科公司提出的要求销毁其他成品和半成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中侵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构成部件,足以达到停止侵害的诉讼目的,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较大,销毁整机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中科公司主张销毁天地盖纸盒成型机,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确定销毁已被查封的天地盖纸盒成型机的坯盒面纸引取机构中的部分部件。对于赔偿金额,由于中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华科公司的获利和专利许可的使用费,故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涉案专利实用新型的类型、专利的复杂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在整机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整机的销售价格、中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华科公司应赔偿中科公司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5日判决:一、华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已被原审法院查封的天地盖纸盒成型机的坯盒面纸引取机构中的部件(凸轮分度机构输出轴上装的主齿轮,与主齿轮相联的副齿轮,副齿轮上装的引取摆臂,与引取摆臂联接的摆臂连接杆;盒宽工作座顶端装的下滑板、上滑杆;吸嘴安装座中装的吸嘴);二、华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已包括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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